長江日報融媒體6月2日訊(記者梁爽 通訊員王田甜)某漁業
公司突然大量死魚,經調查系上游某養殖公司養豬污染所致。長江日報記者6月2日從市法院獲悉,經承辦法官深入調查,養殖公司雖然花錢簽了廢水消納協協議,仍要賠償漁業公司損失186萬余元。
2018年6月6日至10月11日,某漁業公司出現大量死魚事件,損失慘重。同年7、8月,某養殖公司、某漁業公司分別向該區的漁政船檢港監管理站提出申請,要求查清養殖場死魚原因,評估損失。
12月16日,農業部長江中上游漁業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出具了魚類死亡原因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本次死魚過程具有亞急性死魚綜合特征,是該水域長期受到以氨氮、化學需氧量等有機污染物為特征的富營養化污染,導致水質惡化所致。根據水質監測結果及周邊污染源調查,導致該水域發生嚴重富營養化污染的原因是武漢某養殖公司原種
豬場生產廢水違規長期持續性排入所致。”
某漁業公司依此告到法院,索賠232萬元。法院一審判處某養殖公司限期賠償某漁業公司經濟損失2327007元。某養殖公司不服判決,上訴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某養殖公司反映,早在2010年,該水域水質已呈現富營養化,某漁業公司并未采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堅持養魚。這次死魚事故之前,每年也發生死魚情況,但因為數量不大,某漁業公司便和某養殖公司私下調解處理。
此外,某養殖公司還拿出2014年1月5日與某農業園管理處簽訂的豬場廢水消納協議及消納費支付憑證,按照協議約定,水質調節應由農業園管理處負責,為此,某養殖公司每年還向農業園支付18萬元“水質調節費”。
承辦該案的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法官褚金麗深入調查,發現農業園管理處與某漁業公司之間亦有廢水消納協議。
合議庭經審理認為,某漁業公司自行允許某養殖公司
養豬場廢水排入其養殖區域,并收取水質調節費,且在每年均有死魚事故發生的情況下仍未引起警覺,日常養殖過程也未進行水質監測,水質調節工作也相當有限,對死魚事故的發生亦有過錯,自行承擔評估損失中的20%責任。
2019年3月11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某養殖公司限期賠償某漁業公司經濟損失18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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