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以被告單位玉溪某農牧產業開發有限公司、云南某農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玉溪市某生豬養殖專業合作社與被告人李某生、王某華、史某祥等十四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李某生涉嫌集資詐騙罪提起公訴。
以回報高額利息為誘餌 吸收公眾資金8億多元
法庭上,玉溪市紅塔區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玉溪某農牧產業開發有限公司、云南某農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玉溪市某生豬養殖專業合作社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于2010年至2016年期間,以吸收資金為目的,采用發放宣傳資料、口頭宣傳并許以支付投資金額5%至18%不等的利息承諾,通過簽訂“入股協議”、“母豬寄養協議”等方式,公開向社會人員吸收資金人民幣80077萬余元,涉及3000多人。
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李某生、王某華、史某祥等十四人分屬三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
被告人李某生還于2013年至2014年期間,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明知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擅自以云南某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虛假宣傳,通過向投資人支付高額利息的方式,騙取他人資金人民幣5604萬余元,并將吸收資金用于填補其名下公司及合作社的經營虧損。
公訴機關認為,三被告單位與被告人李某生、王某華、史某祥等十四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被告人李某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涉嫌集資詐騙罪。
以上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三被告單位及李某生等十四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對被告人李某生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生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
拆東墻補西墻導致案發 承認多家公司未曾盈利
公訴機關指控,李某生等十四人吸收公眾的大量資金后,并未將資金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而是“拆東墻補西墻”將資金用于填補公司及合作社的虧損,直至第一名報案人有一筆投資沒有及時獲得返利,向公安機關報案后,該案才浮出水面。
公安機關立案后,民警在涉案公司辦公地滇隆大廈旁一豐田越野車內將李某生抓獲。 2016年5月11日李某生被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玉溪市紅塔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至此,“養豬大戶”李某生由一名小有名氣的企業家變成了犯罪嫌疑人。庭審當日,他的親弟弟李某明也成為十四名被告人之一,和他一起同堂受審。
在法庭上,李某生承認自己名下的多個公司自開辦以來到案發一直沒有盈利,公司發展最高峰時曾經建立了4000余畝養豬基地,養殖豬一萬多頭。李某生還在法庭上辯解稱自己的公司沒有犯罪 。
司法鑒定書成質證焦點 庭審預計進行三天
在法庭上,由公訴機關宣讀的云南財經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書成為控辯雙方的爭論焦點,被告人李某生的辯護人及其他多名被告人的辯護人當庭質疑該鑒定書的法律效力,雙方進行了充分的質證。審判長表示,已將質證意見記錄在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待合議庭評議后具體判定。
由于該案涉及人數眾多,11月13日下午6時,審判長宣布休庭。庭審預計進行三天,本報將繼續關注審判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