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規模養殖場動物防疫現狀
1.1 業主和飼養管理人員素質
1.1.1 業主素質 規模養殖場業主有機關干部、企事業員工、下崗失業人員、外出務工回鄉農民等,業主們的文化層次參差不齊。他們對動物養殖科技知識掌握的程度也不一樣,有的掌握較深較牢、有系統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能科學合理地管理好規模養殖場并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有的則尚未入門,動物的飼養管理全聽有經驗的養殖戶的指點。
1.1.2 飼養管理人員素質 飼養管理人員的素質更是參差不齊,文化層次有高中、初中、小學文化,有初識字的、更有一字不識的文盲。這些人對動物養殖科技知識知之甚少,對動物的飼養管理、防疫治病全聽業主和管理人員的指導。
1.2 養殖場地 規模養殖場場地有規范的,也有不規范的;有按動物科學飼養要求合理選址修建的,也有因地制宜隨便而建的;內部設施設備有科學現代化的,也有因陋就簡原始化的。
1.3 防疫制度 規模養殖場的動物防疫制度,規模較大的動物防疫的制度相對較為健全,措施也較為落實,防疫效果也較好;規模相對較小的動物防疫的制度則不健全,措施也相對落實較差,動物防疫效果也不夠理想。
1.4 動物防疫現狀 規模養殖場雖能批量生產畜禽產品,養殖效益較高,但其風險較大,特別是動物疫病危害的風險較大;因動物的集中飼養,動物疫病易于發生并快速傳播。現規模養殖場業主已充分地認識到了這一點,均十分重視動物疫病的防制工作,整個養殖過程都主動防疫,自動購買消毒藥、疫(菌)苗回去積極防疫;初涉規模養殖的業主,十分聽信于有經驗的養殖業主的防疫安排,別人怎么說就怎么做,別人說要用什么藥品、疫(菌)苗,就購買什么藥品、疫(菌)苗使用。
2 規模養殖場動物防疫存在的問題
2.1 飼養場所不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一些規模養殖場建筑布局、設施設備不符合動物防疫的要求。一是生產區和生活區、工作區、外賓接待區混為一體,不能有效地隔離開來,且生產區未設動物疫(疾)病隔離觀察治療區,很容易導致動物疫病的傳播、發生;二是畜禽動物飼養圈舍、養殖場出入口未設立消毒設施或消毒設施不符合動物防疫要求,達不到消毒防疫的目的。
2.2 動物免疫程序混亂 規模養殖場動物的免疫注射,有的使用單苗,有的使用聯苗;常用的疫(菌)苗為:豬瘟單苗或豬“三聯”苗、W疫苗、細小病毒等疫(菌)苗。其免疫程序較為混亂,以豬瘟免疫注射為例:種用豬一般采取每半年一次;仔豬、育肥豬的免疫程序:有的業主采取乳前免疫,有的采取30日齡左右首免、60日齡二免,既不是強化免疫,也不是延續性免疫,免疫后又沒有佩戴免疫標記;如賣給散養農戶,很可能遇農村散養普防而再次注射,在抗體滴度較高期間的一般性再次免疫注射,不但不能產生較高的防疫抗體,反而還會使體內的有效免疫抗體滴度降低,導致免疫的失敗。
2.3 動物免疫用疫(菌)苗來源復雜 規模養殖場動物防疫所用疫(菌)苗來源相當復雜。僅有少部分養殖業主向動物防疫主管部門訂購、需時領用,其余大部分養殖業主,有的自己到成都、重慶、榮昌等獸藥、飼料市場購買,有的在縣境內獸藥、飼料經營者手中購買,也有通過養殖“師傅”傳輸而來的。從這些途徑來的疫(菌)苗,存在著如下問題:其生產廠家是否是國家的定點生產企業,疫(菌)苗的運輸、保管過程是否按要求進行,冷鏈系統是否健全完善,疫(菌)苗是否安全有效,使用后免疫力是否增強。目前,已有個別養殖場出現了免疫失敗的現象。
2.4 存在重大疫病發生隱患 少數規模養殖場業主飼養動物的防疫存在濫用疫(菌)苗和漏防的現象。其免疫注射的疫(菌)苗較多,本地從未發生過的疫病也購買疫(菌)苗回來注射,如禽流感、豬偽狂犬病等;但往往卻漏防了牲畜W疫病和狂犬病等,造成這些易發疫病的免疫空白,大有誘發禽流感等重大疫病的可能。
2.5 濫用抗菌素藥物影響動物防疫效果和產品質量 個別規模養殖場在養殖過程中,對抗菌素藥物的使用過濫。一是飼料中濫加,長期使用;二是治療濫用,大劑量加倍使用;三是防疫注射反應搶救時,首當其沖使用大劑量抗菌素藥物,這些抗菌素藥物雖然對搶救有一定的療效,但同時也抑殺了疫(菌)苗中有益活菌群,影響疫(菌)苗的效力。長期大劑量使用抗菌素藥物,致使抗菌素藥物在動物體內長期大量殘留,防疫注射時影響疫(菌)苗的效力,同時也嚴重影響著畜禽產品的質量。
3 建議
3.1 提高業主和飼養管理人員動物養殖科技水平 提高規模養殖場業主和飼養管理人員動物養殖科技水平很有必要,目前也顯得非常迫切。一是畜牧業現代化需要業主掌握系統的理論知識;二是當今的國際化商品市場需要無公害的畜禽產品,而只有掌握了系統理論知識的人才能切實做好動物防疫工作,才能生產出無公害的畜禽產品。規模養殖場業主和飼養管理人員動物養殖科技水平的提高,只有通過培訓學習的方式才能得以實現。
場內飼養管理人員動物養殖科技水平的提高,既可以采取集中培訓的辦法,也可以采取聘請有資質的動物養殖科技人員擔任技術顧問,培訓飼養管理人員技術,指導飼養管理工作的辦法。但所聘請的人員不得只掛虛名,必須切切實實地履行職責。
3.2 改進動物養殖環境布局和設施設備 規模養殖場無論其規模大小,其動物養殖的環境布局必須科學合理、合符動物防疫要求。養殖生產區和人的生活區、外賓接待區等應嚴格分離,閑雜人員一律不允許進入動物養殖生產區,特別是動物養殖同行人員更不得隨意進入。養殖場和圈舍進出處應設立消毒池、袋、室等消毒設施。養殖生產區內應設疫(疾)病隔離觀察治療區,并設于生產區的下風向。排糞溝應設于動物飼養圈舍之外,且落差應大于5/1000,確保不積留糞尿。應供給動物清潔衛生的飲水;條件較好的業主應安裝自動供、飲水系統,既達到清潔衛生的要求,又滿足動物自由飲水需要。
3.3 建立健全科學的動物防疫制度 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動物防疫制度是提高規模養殖場經濟效益的關鍵措施之一。這些制度包括按動物防疫法規建立健全的引種申報防疫監督制度、定期清洗消毒制度、按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序制訂的免疫注射制度、外來人員消毒制度、飼養管理人員進出場消毒制度等;這些制度不僅要裝貼上墻,還必須讓場內所有人員熟記于心,落實到行動上去,按制度規定去做,一切制度化。
3.4 規范規模養殖場動物防疫疫(菌)苗的使用 規范規模養殖場動物防疫用疫(菌)苗的使用,主要是加強管理。一是動物防疫用生物藥品這種特殊商品的供應渠道必須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部門統一管理;二是動物防疫疫(菌)苗免疫注射種類,必須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統一部署進行,不得擅自增減,特別是動物重大疫病防制所用疫(菌)苗必須堅決免疫注射到位。除實行免疫檔案登記管理外,還應實行動物防疫駐場監督制度。
3.5 規范規模養殖場動物保健藥品的使用 無論是化學藥品制劑、中成藥制劑還是生化制劑類動物保健藥品,無論是消毒類藥還是抗生素類藥,雖能防病治病對動物起保健作用,但均能在動物體內殘留,直接影響動物的防疫效果和產品質量。因此,必須規范規模養殖場動物保健藥品的使用,必須按使用劑量、休藥期規定規范使用,淘汰、禁用藥品堅決不用。這不僅是宣傳、說教性的規范使用,還應采取加大監測力度的措施促使規范使用
本篇文章來源于中國養豬網 原文鏈接:http://www.yangzhu.org/xinxi/2006-12/23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