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豬瘟的檢疫。
2 引用標準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
3 群體檢疫
3.1經核實已按規定接種合格的豬瘟疫苗,注射后一月內未發現疑似豬瘟的患豬,并處在免疫有效期內,可認為免疫符合要求。如未接種疫苗,或接種不符合要求,或接種后又發現疑似豬瘟的病豬,必須進行補充免疫接種,至免疫有效期開始未發生異常,或認為免疫合格;如免疫接種后再發生疑似豬瘟患豬,必須進行臨床檢查、解剖檢查和實驗室檢查,在排除豬瘟染疫的可能性之后,方可認為免疫合格
3.2檢查全群的健康狀況,有否異常表征。如發現豬群中被檢豬只體溫在40.5℃以上,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頓,可視粘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發紺、便秘腹瀉交替,或其他疑似豬瘟的癥狀,作可疑豬瘟對待,全群隔離飼養,作進一步診斷。
此外,仔豬有衰弱、震顫或發育不良等現象時,可懷疑母豬攜帶豬瘟病毒,應進行實驗室確診。
3.3對群體中檢出的可疑患豬可抽樣進行解剖檢查,下述病變作為綜合診斷定性的依據之一:
a.腎皮質色澤變淡,有點狀出血;
b.淋巴結外觀充血腫脹,切面周邊出血,呈紅白相間的“大理石樣”;
c.脾臟不腫長,邊緣發現楔狀梗死區;
d.喉頭、膀胱有小點出血;
e.全身出血性變化,多呈小片或點狀;
f.回盲瓣、回腸、結腸形成“鈕扣狀腫”(慢性豬瘟);
g.公豬包皮積尿。
3.4經檢疫認為免疫合格,臨床檢查無異常;或發現疑似病例,經解剖檢查、實驗室檢驗等綜合性診斷,證明不是豬瘟,應作為非豬瘟群對待。但易地飼養時,必須先隔離兩周以上,經觀察無異常方準與當地豬群混養。
4個體檢疫
豬只作為單個檢疫對象時,應進行認真的個體檢疫。
4.1個體檢疫的內容包括:
a.查明產地有否疫情或查驗產地檢疫證明;
b.查驗防疫證明;
c.臨床檢查。
4.2如上述三項均無疑問,可作為豬瘟非疫豬對待。
4.3如4.1c項無問題,而4.1a、兩項有問題,可再次補充免疫接種,隔離15日無異常按非豬瘟豬對待。如免疫后有可疑癥狀,應繼續隔離觀察,如仍不能確診,須進行解剖檢查和實驗室檢驗。
4. 4如4.1a、b兩項無問題,4.1c項有問題應隔離觀察,如仍不能確診,須作解剖檢查和實驗室檢驗。
5實驗室檢驗
5.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進行實驗室檢驗:
a.產地定期檢疫;
b.非疫區對從外地引進的豬進行全群檢查或抽檢;
c.發現疑似豬瘟患豬或“非典型豬瘟”,母豬繁殖障礙和仔豬先天性痙攣病例須予確診;
d.原認為非疫群中或從非疫區引進豬群中發現可疑豬瘟或病毒攜帶者,須予確診;
e.發現疑似豬瘟暴發流行,在采取緊急防治措施的同時須作出確切診斷,或解除封鎖前須查明豬體帶毒情況;
f.有重大疫病(如非洲豬瘟)嫌疑須作出鑒別診斷;
g.交易雙方共同要求,或農牧主管部門要求進行確診;
h.經群體檢疫或個體檢疫,需要進一步確診者。
5.2下述方法,其試驗結果可作為檢疫定性的依據之一。
5.2.1兔體交叉免疫試驗,見附錄A(補充件)。
5.2.2免疫酶染色試驗,見附錄A(補充件)。
5.2.3病毒分離與增毒試驗,見附錄C(補充件)。
5.2.4直接免疫熒光抗體試驗,見附錄D(補充件)。
6綜合判定
發病不分年齡、季節,臨床癥狀明顯,解剖檢查病變典型,用5.2中任一試驗獲陽性結果;或臨床癥狀和發病情況不詳,尸體解剖檢查變典型,5.2中所列任一試驗獲陽性結果;發病情況、臨床癥狀、病理變化不詳、不明顯或不典型,但5.2中所列試驗的兩項獲陽性結果;這些情況均可判定為豬瘟毒感染豬。
7檢疫后處理
在群體或個體檢疫中,凡經綜合判定為豬瘟者,其群體或個體一律GB 16548處理。
附錄A
兔體交叉免疫試驗
(補充件)
將病豬的淋巴結和脾臟,磨碎后用生理鹽水作1:10稱釋,對3只健康家兔作肌肉注射,5mL/只,另設3只不注射病料的對照兔,間隔5d對所有家兔靜脈注射1:20的豬瘟兔化病毒(淋巴脾臟毒),1mL/只,24h后,每隔6h測體溫一次,連續測96h,對照組2/3出現定型熱或輕型熱,試驗成立。試驗組的試驗結果判定見表A1。
表A1兔體交叉疫試驗結果判定
接種病料后體溫反應 接種豬瘟兔化弱毒后體溫反應 結果判定
- - 含豬瘟病毒
- + 不含豬瘟病毒
+ - 含豬瘟兔化病毒
[FS:PAGE]+ + 含非豬瘟病毒熱原性物質
注:“+”表示多于或等于三分之二的動物有反應。
附錄B
免疫酶染色試驗
(補充件)
B1 解剖檢查時采病畜扁桃體、脾、腎、淋巴結作壓印片或冰凍切片。標本自然干燥后,在2%戌二醛和甲醛等量混合液中固定10min,干后,置冰箱內待檢。
操作方法
B1.1 將標本浸入0.01%過氧化氫或0.01%迭氮鈉的Tris-HCL緩沖液中,室溫下作用30min.
B1.2 用PH7.4 0.02mol/L磷酸緩沖鹽水漂洗5次,每次3min,風干。
B1.3 將標本置于濕盒內,滴加1:10酶標記抗體,覆蓋標本面上,置37℃作用45min.
B1.4 用PH7.40.02mol/L磷酸緩沖鹽水-1%吐溫緩沖液漂洗5次,每次2~3min.
B1.5 將標本放入DAB(4-二甲氨基偶氮苯)Tris-HCL液內,置37℃溫箱作用3 min.
B1.6 用PH7.40.02mol/L磷酸緩沖鹽水沖洗3~4次,每次2~3 min.,再用無水灑精、二甲苯脫水,封片檢查。
B1.7 用顯微鏡檢查,如細胞染成深褐色為陽性;黃色或無色為陰性。豬瘟兔化弱毒接種的豬組織細胞漿成微褐色,與強毒侏感染有明顯區別。
附錄C
病毒分離與增毒試驗
(補充件)
本試驗可用來分毒和擴增病毒數量以提高檢疫的敏感性。
C1 將2g扁桃體或脾臟,剪成小塊,加上滅菌砂在乳缽中研成勻漿。用Hank"s液或MEM配成20%懸液,加上青霉素(使終濃度為500單位/mL)和鏈霉素(使終濃度為500μg/mL),室溫下放置1h,3000r/min離心15min,取用上清液。
C2 將PK15單層細胞用胰酶消化分散后,800r/min離心10min,用含無BVDV的5%胎牛血清的MEM配成2×106個細胞/mL懸液。
C3 9份細胞懸液(C2)加1份病料懸液(C1)接種于轉瓶或微量細胞培養板。另設不加病料的對照若干瓶(孔),于接種后1、2、3d.分別將2瓶(孔)培養物及1瓶(孔)對照用Hank"s液或BVDV洗滌2次,每次5 min,用冷丙酮固定10 min.
C4 進行免疫酶染色或免疫熒光染色,鏡檢。
附錄D
直接免疫熒光抗體試驗
(補充件)
D1采樣
群體檢疫中,待檢可疑豬不少于三例,其中至少二例為早期患豬,剖殺后或從活體摘取口腭扁桃體。后期病豬剖殺后采扁桃體和腎臟。個體檢疫中,剖殺可疑豬采扁桃體和腎臟。所采組織樣品必須新鮮。
D2送檢
采樣后應盡快送檢,如當日不能送出,必須凍結保存,避免組織腐敗、自溶。
D3切片
將樣品組織塊修切出1cm×1cm的面,不經任何固定處理,直接凍貼于冰凍切片托上(組織塊太小時,如活摘的扁桃體可用冰凍切片機專用的包埋劑或化學漿糊包埋),進行切片。切片厚度要求5~7μm。將切片展貼于0.8~1mm厚的潔凈載玻片上。
D4固定
將切片置純丙酮中固定15 min,取出立即放入0.01mol/L,PH7.2的磷酸緩沖鹽水中,輕輕漂洗3~4次。取出,自然干燥后,盡快進行熒光抗體染色。
D5熒光抗體染色
將豬瘟熒光抗體滴加于切片表面,置濕盒內于37℃作用30 min。取出后放入磷酸緩沖鹽水中充分漂洗,再用0.5 mol/L,PH9.0~9.5碳酸鹽緩沖甘油封固蓋片(0.17 min厚)。染色后應盡快鏡檢。必要時可低溫保存待檢。
D6鏡檢
將染色后的切片標本置激發光為藍紫光或紫外光的熒光顯微鏡下觀察。
D7判定
于熒光顯微鏡視野中,見扁桃體隱窩上皮細胞或腎曲小管上皮細胞漿內呈現明亮的黃綠色熒光,判為豬瘟病感染陽性。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
本標準全國動物檢疫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農業部動物檢疫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承諭、鄭志剛、仰惠芬、邵振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