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境保護稅法”。作為我國第一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環保稅開征后,預計每年環保稅征收規模可達500億元。
6月2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次公布的條例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收減免、稅收征管等方面進行了說明,對其中的條款做了具體的規定。公眾可以在7月26日前,通過財政部網站或郵寄信函提出意見。
跟我們養殖業息息相關的是,條例對規模化養殖的范圍作了界定,屬于規模化養殖的不予免稅。但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如果規模化養殖場能對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則可以予以免稅。
稅法只規定了牛、豬、雞、鴨等部分禽畜養殖場污染當量數的計算方法,對稅法未規定的其他畜禽種類,條例明確其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明確納稅人和征稅、免稅對象
條例第二條在稅法規定的基礎上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予以細化,明確在企業事業之外,需要繳納環境保護稅的“其他生產經營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
稅法規定,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四類。條例對此作了解釋和細化規定:大氣污染物是指向環境排放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物質;水污染物是指向環境排放影響水環境質量的物質;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和醫療、預防和保健等活動中產生的醫療廢物,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固體廢物;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上述應稅污染物的具體范圍依照環保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確定。
對規模化養殖的范圍作了界定,屬于規模化養殖的不予免稅。但為鼓勵畜禽養殖場對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條例明確,規模化養殖場產生的養殖廢棄物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并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免稅。
第三章 稅收減免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規模化養殖,是指具有一定規模并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畜禽養殖活動。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產生的畜禽養殖廢棄物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并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屬于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免征環境保護稅的情形。
農業部:防止禁養區劃定不當沖擊畜牧業
7月10日,農業部網站發布了《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行動方案(2017—2020年)》。
《方案》提出,各地農牧部門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要求,配合環保部門依法劃定或調整禁養區,防止因禁養區劃定不當對畜牧業生產造成嚴重沖擊。
《方案》要求,到2020年,建立科學規范、權責清晰、約束有力的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制度,構建種養循環發展機制,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能力明顯提升,全國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75%以上,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95%以上,大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提前一年達到100 %。畜牧大縣、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和現代農業產業園率先實現上述目標。
《方案》的重點任務
(一) 建立健全資源化利用制度。配合環保部門加強畜禽規模養殖場環境準入管理,強化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和規模養殖場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績效評價和考核體系。
(二)優化畜軟業區域布局。堅持以地定畜、以種定養,根據土地承載能力確定畜禽養殖規模,宜減則減、宜增則增,促使種養業在布局上相協調,在規模上相匹配。
(三)加快畜收業轉型升級。繼續開展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大力發展畜禽標準化規模養殖,支持規模養殖場發展生態養殖,改造圈舍設施,提升集約化、自動化、現代化養殖水平,推動畜牧業生產方式轉變。
(四)促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開展畜牧業綠色發展示范縣創建活動,以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產生、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為重點,“十三五”期間創建200個示范縣,整縣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
(五)提升種養結合水平。新牧·網綜合報道支持第三方處理機構和社會化服務組織發揮專業、技術優勢,建立有效的市場運行機制,引導企業提供可持續的商業模式和盈利模式,構建種養循環發展機制。
(六)提高沼氣和生物天然氣利用效率。立足農村能源革命的總體要求,推動以畜禽糞污為主要原料的能源化、規模化、專業化沼氣工程建設,促進農村能源發展和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