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驗收的養豬場納入環保監管
通知中明確,要限時完成關閉拆除掃尾工作,所有關閉拆除工作必須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地要全面關閉拆除禁養區內生豬養殖場(戶)和可養區內未限時完成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達標排放的生豬養殖場(戶)。對已關閉的生豬養殖場(戶)要堅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停止供水供電、拆除設備和豬舍,做到應拆盡拆,確保不留死角、不留后患。
此外,加快推進生豬養殖場(戶)改造升級,確保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造升級。對限時完成改造并通過驗收的生豬養殖場(戶),納入環保日常監管范圍。
超環境承載區域 要壓減養殖總量
通知還明確,要完善生豬養殖污染監管制度。對可養區內保留的生豬養殖場(戶)要全面實行建檔立卡管理,建立鄉鎮常態化監管機制,開展網格化動態巡查,強化日常監管。
此外,還要調整優化生豬養殖布局。福清、閩侯、南靖、尤溪、延平、新羅、永定、武平等8個生豬養殖重點縣(市、區)和其他超過環境承載能力的區域,要進一步壓減生豬養殖總量,確保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部調減到位。
通知還明確,要大力支持養殖場(戶)轉產轉業。各地要制定出臺促進生豬養殖場(戶)轉產轉業的扶持政策,安排專項資金,實施項目補助,支持轉產人員發展優勢產業。此外,要加強市場調控和監管。各地要落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保障豬肉市場供給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