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境保護稅法”。作為我國第一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環保稅開征后,預計每年環保稅征收規模可達500億元。
6月2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次公布的條例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收減免、稅收征管等方面進行了說明,對其中的條款做了具體的規定。公眾可以在7月26日前,通過財政部網站或郵寄信函提出意見。
跟我們養殖業息息相關的是,條例對規模化養殖的范圍作了界定,屬于規模化養殖的不予免稅。但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如果規模化養殖場能對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則可以予以免稅。
稅法只規定了牛、豬、雞、鴨等部分禽畜養殖場污染當量數的計算方法,對稅法未規定的其他畜禽種類,條例明確其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明確納稅人和征稅、免稅對象
條例第二條在稅法規定的基礎上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予以細化,明確在企業事業之外,需要繳納環境保護稅的“其他生產經營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
稅法規定,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四類。條例對此作了解釋和細化規定:大氣污染物是指向環境排放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物質;水污染物是指向環境排放影響水環境質量的物質;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和醫療、預防和保健等活動中產生的醫療廢物,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固體廢物;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上述應稅污染物的具體范圍依照環保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確定。
由于稅法明確對工業污水集中處理等場所不予免稅,條例對稅法中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的范圍界定為“面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處理服務,并由財政支付運營服務費或者安排運營資金的污水(污泥)集中處理廠站或者設施”;不包括“為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設施或者場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建自用的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場所”。
對規模化養殖的范圍作了界定,屬于規模化養殖的不予免稅。但為鼓勵畜禽養殖場對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條例明確,規模化養殖場產生的養殖廢棄物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并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免稅。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規模化養殖,是指具有一定規模并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畜禽養殖活動。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產生的畜禽養殖廢棄物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并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屬于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免征環境保護稅的情形。
細化規定計稅依據與方法
在稅法規定的基礎上,由于不同污染排放情況復雜、應稅排放量計算困難,條例對相應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細化的說明。
條例明確,稅法第七條所稱的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納稅人排放廢氣中所含應稅大氣污染物、排放污水中所含應稅水污染物的數量。
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條例明確是指當月自動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小時均值再平均所得數值,或者應稅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數值,以及當月監測機構每次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濃度值。
如果納稅人從兩個以上排放口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分別計算征收環境保護稅。減征環境保護稅,也應當按照每一排放口的不同應稅污染物分別計算。
而對于固體廢物,根據其排放特點,為便于計算和核查應稅排放量,條例規定用“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貯存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處置量”的公式進行計算。對納稅人逾期不辦理納稅申報、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以及非法傾倒應稅固體廢物的,為體現懲罰作用,則直接按照按照當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計算應稅排放量。
不僅是固體廢物,對所有違反污染物監測管理規定以及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納稅人,條例均明確其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稅法第十條第三項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產生量計算。排污系數與物料衡算方法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在稅法中,對于無法進行實際監測或物料衡算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等小型排污者,附有《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用于計算。條例中特別說明,對稅法未規定的其他畜禽種類(牛、豬、雞鴨等家禽除外),其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環保部門與稅務機關如何配合
條例明確了地方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在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中的職責。條例特別說明,地方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納稅人識別、處理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實施環境保護稅的稅務檢查等多個問題上合作解決問題。
關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與稅務機關工作如何配合,征求意見稿指出,稅務機關應當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傳遞的排污單位信息進行納稅人識別;各級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納稅人的輔導培訓,做好納稅咨詢服務工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納稅人申報的應稅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適用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關規范的,應當通知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環境保護稅的稅務檢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為了更好地在部門間傳遞信息,條例說明,要由國務院稅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環境保護稅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制定涉稅信息共享平臺
技術標準,明確數據采集、存儲、傳輸、查詢和使用規范。
當納稅人申報的污染物監測數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傳遞的相關數據不一致時,條例說明,如果納稅人按照自動監測數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則稅務機關應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傳遞的數據為準計算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如果納稅人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則稅務機關應以納稅人申報數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傳遞數據孰高原則計算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此外,條例明確,對于稅法第十七條所稱應稅污染物排放地,是指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體廢物產生地、工業噪聲產生地。如果納稅人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與生產經營地位于不同省級行政區的,則由生產經營地稅務機關管轄。
若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跨區域排放污染物的稅收管轄有爭議,由爭議各方依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則逐級協商解決;不能協商一致的,報請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決定。
環保稅法背后的故事
在條例后附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介紹了條例的起草過程,讓我們了解了環保稅法背后的故事。
稅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后,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即成立了條例起草工作小組,集中力量做好條例起草工作。2017年1-3月,與地方財政、稅務和環保部門多次進行座談,研究討論條例框架、具體
政策及重點難點問題,并赴北京等地進行了實地調研。在此基礎上,起草了條例初稿。2017年4月,再次組織江蘇、浙江、上海、湖北等省市財稅部門討論修改條例初稿,并聽取
環境科研機構和專家的意見。在充分論證并吸收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形成了條例征求意見稿。2017年5月,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就條例征求意見稿,分別征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財政、稅務和環保部門意見,根據
反饋意見,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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