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畜禽收購販運經紀人兜售或使用“瘦肉精”、金剛烷胺、利巴韋林等違禁化合物的違法行為,杜絕畜禽收購販運經紀人從事和參與收購、販運、屠宰、銷售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黃島區畜牧局出臺三項措施規范畜禽販運監管。
長期以來,國家在畜禽收購販運方面未出臺任何行業法規、規章,多數畜禽收購販運經紀人也未申請工商注冊,收購販運范圍不固定,收購販運人員也不固定,流動性大、變化快,市場內也沒有標準的準入制度,因此不少畜禽收購販運存在違法犯罪問題,直接影響畜產品質量安全和社會公共衛生安全。
為解決上述問題,黃島區畜牧局每年對畜禽收購販運經紀人進行兩次以上的政策及法律法規培訓,廣泛宣傳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危害和監管整治措施,同時,與各畜禽收購販運經紀人簽訂《不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承諾書》,指導畜禽收購販運經紀人正確填寫《畜禽收購販運記錄》,嚴格落實畜主、檢疫員和購入單位三方簽字,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
其次,實行“一人一檔”,備案制動態管理。對畜禽收購販運經紀人實行網格化管理,要求各基層動監站加強監管,落實責任,實行“一對一監管”。每季度末對畜禽收購販運經紀人情況進行一次核查登記,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將登記變化情況及時向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反饋,實行基層站所和局科室雙備案,將畜禽收購販運經紀人管理錄入“動物飼養、程序化免疫監督管理系統”中“安全監管”模塊。
對違規經紀人,區畜牧局還建立交易公示制度,實施了“黑名單”。對違反《青島市畜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監管制度》中二十條規定的畜禽收購販運經紀人,在依法查處的基礎上,對列入“黑名單”的要求執法人員進行重點監管。對“黑名單”列管的畜禽收購販運經紀人增加檢查頻次,對未解除列管的不得申報、審批國家政策扶持項目,其次,加強定期巡查和走訪,及時掌握畜禽收購販運經紀人販運動態,定期將各畜禽收購販運經紀人依法誠信經營情況向廣大養殖場(戶)進行公示,加強行業監督、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