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如何實施?
(一)設區市恢復生豬生產獎勵
對2020年各設區市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對得分前三名分別給予800萬元、600萬元、400萬元的獎勵。若當年未完成生豬存欄、出欄任務,則不予獎勵。
(二)規模豬場擴能增量綜合獎勵
1、獎勵對象:省財政對全省在農業農村部養殖場直聯直報平臺登記備案、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累計新增出欄商品肥豬1萬頭以上(含1萬頭)的單體規模豬場給予獎勵。鑒于生豬育肥周期4個月左右,累計新增出欄測算方法為累計出欄商品肥豬減去2020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出欄商品肥豬(以出具的產地檢疫B證為準,減去部分視同政策激勵前的原有產能)。對采取租賃模式經營的,獎勵對象為實際經營主體。
2、獎勵標準:起補標準為累計出欄商品肥豬1萬頭,按每頭100元據實獎勵。
3、獎勵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三)規模豬場新增補種豬獎
1、獎補對象:對在農業農村部養殖場直聯直報平臺登記備案的設計年出欄500頭以上(或存欄200頭以上)規模豬場和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豬場,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9月30日從省內外種豬場引進種豬給予獎勵。
2、獎補標準:每頭種豬獎補700元,其中蘇北、蘇中、蘇南地區由省級財政分別獎補700元/頭、500元/頭、400元/頭。蘇南五市在蘇中、蘇北建設的生豬直供基地以及通過生態補償等方式簽訂保供協議的基地,符合獎補條件的由養殖場所在地實行獎補。
3、獎補期限:2020年2月23日至9月30日。
4、引進的種豬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種豬(包括純種豬、二元母豬和種公豬)須從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且種豬在許可范圍內)的種豬場購進;二是有種豬系譜資料;三是有動物產地檢疫證,且用途為種用;四是省級授權的具備非洲豬瘟檢測資質實驗室出具的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報告(檢測比例100%);五是種豬應直接用于生產種豬、苗豬或育肥商品豬。
(四)種豬場及規模豬場貸款貼息
1、貼息對象:在省內注冊并在省內相關銀行申請貸款的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豬場(含地方豬保種場)及設計年出欄500頭以上的規模豬場。
2、貼息金額:設計年出欄500-4999頭的生豬養殖場戶,貼息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種豬場和年出欄5000頭以上規模豬場,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符合蘇農計〔2019〕27號文件規定的貸款,省財政再給予1%的貼息。
3、貼息時間:設計年出欄500-4999頭的生豬養殖場戶,貼息時間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種豬場和年出欄5000頭以上規模豬場,按照蘇農計〔2019〕27號文件執行,貼息時間為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貼息期內到期的貸款,應按實際付息時間計算;對貼息期內尚未到期的貸款,應按貼息截至時間計算。
4、貼息范圍:包括相關養殖場用于新建、改擴建豬場的建設資金和購買飼料、母豬、仔豬等方面的生豬生產流動資金。
要經過哪些程序?
(一)養殖場申請
符合獎勵條件的規模豬場商品肥豬累計新增出欄達到1萬頭后,即可向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間截止至2021年4月末。
養殖場引進種豬后,即可向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間截止到2020年10月末。
養殖場須提供有關申請數據和材料,并對數據和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負責。
1、擴能增量綜合獎勵申請材料:①規模豬場擴能增量綜合獎勵申請表(見附表1);②規模豬場出欄商品肥豬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見附表2);③承諾書(見附表5);④動物產地檢疫證復印件。
2、新增種豬獎補申請材料:①規模豬場新增種豬獎補申請表(見附表3);②規模豬場引進種豬清單(見附表4);③承諾書(見附表5);④種豬來源單位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種豬場也需提供《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⑤種豬系譜資料;⑥種豬產地檢疫證;⑦種豬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報告;⑧種豬銷售合同;⑨種豬銷售發票。
(二)縣(市、區)審核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收到養殖場申請材料(申請材料至少保存5年)后,組織人員進行全面審核。通過綜合運用現場核查、江蘇智慧動監信息系統產地檢疫情況核實、養殖場直聯直報平臺生豬規模監測表比對、查閱相關材料等方式,對養殖場的主體資格、商品肥豬出欄數量或種豬引進數量進行查驗。審核人員與養殖場雙方簽字確認后方可享受獎補。審核通過后,將符合條件的豬場名單、補貼數量等信息在相關媒體或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將獎補對象、補貼數量、收款賬號等信息整理成冊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依據以上信息,按程序在7個工作日內兌付獎補資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每兩月將補貼數量、資金撥付情況報設區市農財兩部門備案,并根據實際補貼情況填報規模豬場擴能增量綜合獎勵、規模豬場新增種豬獎補和規模豬場貸款貼息資金匯總表(格式見附件6-8),于2021年5月底前聯合行文報設區市農財兩部門。
(三)設區市抽查
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每兩月對所轄縣(市、區)補貼情況開展抽查,其中:農業農村部門對獎補對象資格、補貼數量認定等項目實施要件進行重點核查;財政部門對資金安排、支付程序合規性、兌付及時性等資金使用監管情況進行重點核查。對每批次補貼的養殖場數量小于10個的,市級抽查全覆蓋;10-30個的,抽查數量不少于10個;超過30個的,抽查數量不少于15個,抽查中發現問題的,要及時督促縣(市、區)整改并修正數據。2021年6月20日前,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所轄范圍內縣(市、區)上報的規模豬場擴能增量綜合獎勵、規模豬場新增種豬獎補和規模豬場貸款貼息資金匯總表進行審核匯總后,聯合行文統一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種豬場和規模豬場貸款貼息工作參照蘇農計〔2019〕27號文件執行。
資金安排渠道及撥付方式是什么?
(一)資金安排渠道
1、設區市恢復生豬生產獎勵由省級根據2020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從2021年省級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2、規模豬場擴能增量綜合獎勵、種豬場和規模豬場貸款貼息所需資金,由各地從2020年省級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3、規模豬場新增種豬獎補所需資金,由各地從2019年下達各地的“2020非洲豬瘟防控及穩定生豬生產預撥資金”(蘇財農〔2019〕94號)中安排,不足部分從2020年省級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中補齊。
(二)撥付方式
省級財政資金實行當年預撥、次年清算的撥付形式。省級根據各地生豬增產保供任務提前預撥資金。2021年7月底前,省農業農村廳在設區市報送的相關資金匯總表基礎上,對督導檢查發現的問題糾偏后,將各地補貼情況函報省財政廳與市縣辦理補貼資金清算。對養殖主體的補貼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同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獎補清冊后的7個工作日內撥付。
實施細則要求,各地要成立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組成的工作專辦,進一步落實部門工作職責,細化具體操作辦法,規范實施程序。要嚴厲打擊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同時要加強政策實施全過程績效運行監控,發揮好政策引導激勵作用,更快更大激活生產潛能,推動生豬穩產復產和擴能增量,確保如期完成全年恢復生產目標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