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交警大隊按照大隊“百日會戰”專項整治行動的安排,在五大橋南端芙蓉大道湘潭縣段設點進行路查路檢時,查獲一臺運輸病死豬肉車輛,避免了問題豬肉流入市場可能給人民群眾健康造成損害的嚴重后果。
當日11時50分許,一輛牌號為湘66*02的面包車被執勤交警攔停檢查,民警在檢查中發現該車車內裝有大量未蓋檢疫合格印章的冷凍豬肉,色澤呈暗紅色并散發出異臭味,疑似病死豬肉。現場民警收集證據后,立即將這一情況電話通報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接到情況后,縣食藥工商質監局執法大隊執法人員迅速趕往現場進行調查。經執法人員現場初步辨別,被民警截獲的冷凍豬肉疑似為病死豬肉,并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為進一步查明事實,縣食藥工商質監局執法人員當場依法對506公斤冷凍豬肉予以扣押,并將兩名當事人帶回局里進行詢問,根據當事人交代的情況連夜對屠宰場所及養殖戶進行調查取證。
經初步調查,胡某平、王某倫兩人是合伙關系,共同在中路鋪鎮響鼓村王家組王某倫家合伙經營生豬屠宰場,未取得定點屠宰許可審批證明。2017年4月上旬,兩名當事人從湘潭縣中路鋪鎮茅塘村藕塘組養殖戶齊某文處以55元/只、60元/只的價格收購了兩頭病死豬,收購回來后在其屠宰場分割加工成了豬肉,并冷藏于其經營場地內。6月4日,當事人準備將該批凍肉以6元/斤的價格銷往湘潭市岳塘區荷塘鄉荷塘村黃泥組從事臘肉加工經營的袁某杰處,在運送途中被交警大隊執勤民警依法查獲。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目前該案已移送縣公安局進一步偵查,兩名當事人已被刑事拘留。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