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宜賓市翠屏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葉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一審宣判,法院依法判處葉某有期徒刑2年2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2011年4月,在筠連縣經營屠宰場的葉某將自己收購的10余頭病豬在自家屠宰場內屠宰后,將病豬肉與其他豬肉混合凍存。之后,葉某將這批無衛生許可檢疫證的豬肉(共計4噸多)運送至翠屏區,欲銷售給某食品廠。因該批豬肉無衛生許可檢疫證且已有腐臭氣味被該廠拒絕收購。
葉某在將該批豬肉搬回時,被翠屏區動物衛生監督所現場擋獲。經該所判定:該批豬肉中部分為病死豬肉,且該批產品混裝一車,部分產品腐敗變質,已形成交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