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輪換管理
第三十條 承儲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儲備肉輪換。凍豬肉原則上每年儲備3輪,每輪儲存4個月左右。凍牛、羊肉原則上不輪換,每輪儲存8個月左右。活畜原則上每年儲備3輪,每輪儲存4個月左右。
第三十一條 儲備凍豬肉由操作單位按計劃組織承儲單位及時輪換。儲備活畜應根據育肥情況適時輪換。
第三十二條 儲備肉輪出后,承儲單位應按計劃及時、同品種、保質、等量輪入。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輪入的,須報商務部、財政部批準同意,否則按擅自動用儲備肉處理。
第三十三條 操作單位應對承儲單位的輪換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報商務部、財政部,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所在地專員辦。
第七章 出庫(欄)和動用管理
第三十四條 操作單位根據儲備肉出庫(欄)計劃,組織承儲單位按時出庫(欄)。
第三十五條 儲備凍肉出庫采取公開競賣、就地銷售或者商務部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公開競賣底價由商務部商財政部確定,操作單位組織實施,實行到庫提貨制;就地銷售按結算價格對承儲單位包干,由其自行銷售。結算價格原則上由當地專員辦參照當地市場批發價格和品質差價核定。
第三十六條 儲備活畜出欄由承儲單位根據計劃自行組織。
第三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商務部提出動用儲備肉計劃,商財政部后及時下達動用品種、數量、價格和使用安排: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事件;
(二)全國或者部分地區肉類市場出現異常波動;
(三)其他需要動用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動用儲備活畜的結算價格,原則上按基地場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平均飼養成本確定。動用儲備凍肉的結算價格,參照入庫成本、品質差價隨行就市,并經當地專員辦核定。
第三十九條 操作單位應及時落實儲備肉動用計劃,并將執行情況上報商務部、財政部,并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所在地專員辦。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儲備肉動用計劃。
第八章 質量管理
第四十條 儲備肉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質量安全標準。儲備凍肉應在入庫前30天內生產。
第四十一條 質檢單位應在收到商務部委托檢驗通知后,依據國家儲備肉質量公檢有關規定在儲備活畜出欄前完成公證檢驗;依據國家儲備凍肉質量公檢有關規定在儲備凍肉入庫時進行公證檢驗。
第四十二條 質檢單位應向承儲單位出具檢驗報告書;同時,將儲備肉公證檢驗結果報告商務部,抄送財政部。商務部應對儲備肉質量情況進行抽查。
第四十三條 承儲單位如對公證檢驗結果有異議,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商務部反映,商務部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商務部建立儲備肉監測系統,對承儲單位的基本情況、儲備肉動態管理信息和活畜及其產品、飼養原料市場信息進行管理監控。操作單位、承儲單位應建立計算機儲備肉臺賬,按有關規定通過臺賬系統及時向商務部、財政部、操作單位和所在地專員辦報送有關信息。
第四十五條 建立儲備肉月份統計報表制度。操作單位應在每月后的5個工作日內編制《中央儲備肉進銷存月份統計報表》,及時報送商務部、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并抄送所在地專員辦。
第四十六條 商務部、財政部按照各自職責,對儲備肉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按照信貸政策有關規定,加強對儲備肉貸款的信貸監管,并將監管情況通報商務部、財政部,抄送操作單位。
第四十八條 專員辦對承儲單位執行儲備肉收儲、輪換、動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上報財政部,抄報商務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十九條 操作單位應對承儲單位執行儲備肉計劃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重大問題應報請商務部、財政部處理。
第五十條 承儲單位對商務部、財政部及專員辦、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操作單位的監督檢查,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章 罰 則
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處分。
第五十二條 操作單位和質檢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商務部商財政部給予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扣撥其管理費和公證檢驗費補貼,直至取消其業務操作和公證檢驗單位資格。
第五十三條 加工企業和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責成其限期改正,并按規定予以處理。其違法違紀所得由財政部或專員辦按有關規定收繳。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