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豬保險的特征有別于其他類型的保險,其具有保險責任高度相關性和保險存在的嚴重信息不對稱性。
一、保險責任高度相關性
保險的意義在于通過上交保費的形式形成保險基金,用于對個體風險的補償。而在養豬行業,保險責任具有高度的相關性。例如豬病方面,豬高熱病、豬流感等這些疾病具有很大打傳播性,往往會連片暴發,發病率高死亡率也高,這樣的集體事故的發生不但會給養殖戶帶來致命的打擊也會給保險公司帶來很大的風險。
二、保險存在的嚴重信息不對稱性
由于我國養豬戶的現狀大多為散養戶,養豬場駐扎在農村偏遠地區,這就決定了其不能即使掌握市場和保險信息。并且由于其所處地理位置造成投保公司難以深入深入了解投保信息,且成本高,風險信息在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的分布不均勻。這種信息的不均衡會導致投保不合理性加大,不能真正的幫扶到需要補償的養殖戶,最后還是需要政府來調節。
從自然險向市場險過度的里程碑
今年發生在養豬保險行業里的一件具有代表性的事件應屬5月24日,在北京市順義區舉行的生豬價格指數保險啟動暨簽單儀式。這一事件的意義在于,這是全國生豬價格指數保險第一單。和以往農業保險主要覆蓋自然風險保障不同,這一次的生豬價格指數保險實現了向市場風險保障的延伸,成為應對農產品市場價格波動的一種新探索,因此在養殖險的范圍內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生豬價格指數保險以生豬價格指數作為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如果生豬平均價格指數低于保險責任約定價格指數時,則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將按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予生豬養殖戶賠償。這種保險模式將養殖戶和市場聯系起來,從養殖戶的角度分析是利益的最大化,即,豬價高時養殖戶賺錢發財,豬價低時保險發揮作用保險公司給予賠償。
分析養豬保險發展的方向
1、擴大范圍,普及養豬保險
養豬風險要在盡可能打的范圍內得以分散,提高養豬場災后恢復生產的能力,保障養豬生產的持續性與穩定性。
2、用立法保障養豬保險的發展和地位
盡快對養豬保險進行立法,并以法律的形式對養豬保險進行具體的目的、目標、保障范圍、保障水平、賠付標準等方面規范,并利用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護。只有這樣才能使養豬保險依法實施,使保險機構依法經營才能使養豬戶的權益依法得到保障。
3、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農畜牧業的保險已經不同于其他類型的保險,可以稱為是國家公共基礎財產項目。從這一點上來分析國家財政應該給予的補貼扶持力度遠遠高于其他類型的保險。而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加大推廣養豬保險普及其覆蓋范圍,長遠來看可以提高豬肉質量和產量。從而減少豬價的波動降低豬價。對于生產者不用承擔豬市波動的風險對于消費者能長期穩定消費,生產者和消費者都有利可得。政府加大養豬保險的扶持力度,實現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合理分擔,保證養殖險穩定發展。
4、我國富有遼闊養豬保險形式需因地制宜
養豬保險體系的建立需要囊括多方面個方面,例如養豬自然險,養豬市場險,具體又可以分為疾病險、災害險等。我國地域遼闊,地勢氣候不同,東部沿海和西部邊疆等經濟的發展水平也不盡相同。所以在我國要想建立能最大限度滿足全國大多數養豬戶養豬保險制度就要因地制宜,將存在的地區差異等因素考慮進去。例如:在西部地區養殖戶分布稀疏,疾病的傳染概率較低,而相對來說災害險發生幾率較大。東部地區則反之。在這種情況下就要在不同地區著重強調不同側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