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戶最擔心什么?現已不再是豬價低迷、疫病侵襲,而是多年苦心經營的豬場一夜間被夷為平地。記者在與豬場交流時,多聽到養殖戶擔憂:“不知什么時候這塊地就不給養豬了,政府的政策規劃隨意,前幾年剛搬來的豬場,現在卻隨時可能面臨被強拆的困境。”
誠然,現在太多豬場沒有過環評,沒有許可證,甚至位于禁養區。但這是否就等于可以隨時被強拆而毫無申訴的余地?
在諸多豬場強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爭議的焦點是豬場產權是否合法。法院往往判決認定,在強拆豬場過程中政府部門確實存在行政違法行為,但因豬場是違法建筑,不予保護。這種"重實體、輕程序"的判決在法律界引起不小的爭議。
政府部門認為:豬場未經報批報建,屬于違規建筑。根據1998年底施行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同時根據《條例》豬場應經環保部門的環評審批,豬場未報批已屬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豬場必須取得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沒有即不合法。同時,根據國家環保總局在2001年頒布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禁止在禁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政府有權依法整治禁養區內的豬場。《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六十五條規定,豬場建筑物及設施必需取得建設許可證。此外,按照地方政府劃分禁養區的規定,位于禁養區內的豬場都屬于非法豬場。
然而,有律師指出,強拆豬場所套用的法規是不對的,豬場利益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江志宏律師認為:"豬場未經報建審批,是非法的,依法應該拆除,這種認定是極其錯誤的。"調整養豬行為的特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并未規定養豬場必需審批、報建。對普通公民來說,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所以,豬農建造的養豬場不違法。雖然《畜牧法》規定從事種畜生產應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但該法同時規定未取得此二證只是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并沒有規定可以由政府強制拆除養豬場。
2008年《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前,各地早期所建設的大批豬場都沒有報建、報批的義務,也就無從談違法。對豬場實行強制拆,這種操作違法了《物權法》、《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應作出賠償。
退一萬步說,政府即使界定農民的豬場是違章建筑,地方政府為了改善城鄉環境需要對其進行拆遷,其具體的行政行為的執法依據必須依照法律法規,或最起碼按照政府的規章作出。然而,執行拆遷的政府部門并無規章的制定權。
《憲法》保護人們的人權、物權和生存權利。養豬是農民為了生存所進行的一項必要的生產活動之一。當然,政府為了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整治養殖場并非不可,但不能盲目套用新法規解決舊問題。朱永平說,憑借一紙拆遷令就要求農民拋棄自己養家糊口的工具而不給予任何意義上的補償,這等于一定程度上剝奪了他們生存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