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李立君 “我要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我找到了新證據。昨天上午,惠城區三棟鎮上洞村委會新聯村村民李運新告訴南都記者,養豬場被強拆導致他狀告三棟鎮政府案,4月16日惠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后,以原告不具備起訴被告的主體資格為由,駁回起訴。李運新對此不服,表示本周內向市中院提起上訴。
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據了解,去年12月12日,惠城區三棟鎮政府以該片區為禁養區為由,將上洞村委會新聯村一養豬場強行拆除,村民李運新認為該養豬場是自己2002年建成的,當時當地政府鼓勵自己辦養豬場,而該片區劃為禁養區是近兩年的事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43號令,拆除他的養豬場應該給予一定補償,所以他認為政府屬于違法強拆,并將三棟鎮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3萬元。
該案件4月16日上午在惠城區人民法院開庭。經過20多天的等待,李運新終于拿到了惠城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件做出的《行政裁定書》。昨天上午,南都記者看到,裁定書認為李運新不具備起訴被告三棟鎮政府的主體資格,駁回其起訴。
依據是《保證書》證明人處簽字
裁定書所說的不具備起訴三棟鎮政府的主體資格,意思是指不承認李運新是養豬場的所有者。裁定書中提到,在案件審理中,原告提供了一份《保證書》以證明被告違法拆除其養豬場,該份《保證書》載明“本人龍小林在上洞李屋村小組違法豬棚,……完全同意由三棟鎮政府組織強行清拆”,在《保證書》證明人一欄有原告李運新的簽名,在保證人一欄有龍小林的簽名。
據此,裁定書認為,養豬場的所有人是龍小林,原告李運新只是證明人的身份,且原告提供的證據亦無法證實《保證書》上所拆的養豬場是其所有,因此判定原告不具備起訴被告的主體資格。
找到新證據將向市中院上訴
“我在這里養豬30多年了,到最后怎么判定不是我的養豬場呢?”李運新說,裁定書上所寫的“原告提供了一份《保證書》”,但這份《保證書》不是自己提供的,而是由被告提供的,不知道為什么裁定書里寫由原告提供的。
“我們向法院提供的很多材料,都被認為無效。”李運新承認自己的材料確實有所不足,不過他現在找到了一份2010年與龍小林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上次開庭的時我沒找到它,這幾天剛剛找到。”
在他看來,這份合同能夠直接證明養豬場是他的,他與龍小林是雇傭關系。此外,他找到了當初給他搭棚子的包工頭,“這一次他答應我出庭作證,證明豬棚是我出錢建的。”李運新對區法院的裁定書表示不服,本周內將會正式向惠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對話
有證據證明養豬場是我的
南都:打這樣的官司成本很高,民告官尤其不容易,你是怎么想的?
李運新:我今年64歲,在這里生活了30多年,我辛辛苦苦經營的養豬場,怎么一下子就不是自己的了?我實在想不通。這件事情是我在告政府,壓力非常大,家里人壓力也很大,晚上都睡不著覺。我是一個農民,認死理。現在國家提出依法治國,老百姓也可以告政府,我覺得他們做得不對,我就要堅持要告他們。
南都:就算上訴贏了,可能付出的成本會高于賠償額度,你覺得值不值?
李運新:值。就算最終只賠償我1元錢,我也覺得值。因為我贏官司,我就是為了一個理。
南都:假如再輸了呢?
李運新:我會繼續上訴。
南都:假如你自己堅持認為的道理事實上是錯的呢?
李運新:那我也搞要清楚我到底錯在哪里了啊!不能像現在一樣,我還有一些證據能夠證明這養豬場事實上就是我的,但如果不去證明它,如果他們能夠合法地駁倒我,那也是一個好的結果。我相信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