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這兩個字眼對于我們每一個人來說都不算陌生,可以說在大家的生活中也越來越被人熟知,對于房產、車輛等不動產或者是動產申請財產保全的現象不少見,但對飼養的生豬等家畜申請財產保全卻比較少見。下面就給大伙說說發生在重慶的一件不常見的事。
重慶榮昌一養殖戶因拖欠飼料款,飼料商催款無果竟向法院申請對其生豬進行財產保全,獲得法院批準。鑒于生豬是活物的特殊性,法官并未機械化辦案,最終經調解達成原被告和解。
家住榮昌吳家鎮高峰村的徐某,辦了一個家庭養殖場,專門飼養生豬。2013—2014年,由于生豬行情不好,價格一度跌破6元/斤。徐某的養殖場出現虧損,豬又屬于“張口貨”,即便肉價低迷,飼養的豬每天仍需要大量進食,需要大量飼料投入。無奈之下,他只得向當地飼料商敖某賒飼料喂豬,簽下數萬飼料款。
從2013年3月到2014年7月16日,徐某找敖某賒了再還、還了再賒,共累計欠下敖某4.7萬多元飼料款。去年10月,在欠條限定的還款期限到后,敖某多次找徐某催要欠款,可生豬行業持續不景氣,徐某一直未能拿錢付款。
飼料商敖某在多次向徐某討要飼料款無果的情況下,于2014年10月10日一紙訴狀將徐某告上榮昌縣人民法院。
徐某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后,十分生氣,拒絕簽收法院司法文書。敖某擔心徐不支付欠款并將生豬變賣,轉移財產,他可能贏了官司也拿不到錢,于是向法院申請對徐某存欄的20多頭大豬和20多頭小豬進行財產保全。
承辦法官調查后認為,徐某欠款事實清楚,有欠條為據,且對于欠款金額原被告并無爭議,遂按法律程序對徐某飼養的家畜進行查封,責令查封期間由徐某自行喂養,不得出售,如出售,應當將獲得的價款交由法院保管,并等案件結果出來后再行兌付。
鑒于生豬是活物的特殊性,豬肉市場行情在不停變化,法官并未機械化辦案,而是給雙方仔細講解法律常識和雙方應承擔的法律義務。被告徐某在了解了不承擔還款義務的法律后果后,態度發生了改變。本月5日,經承辦法官的調解,原被告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徐某履行了還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