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裴曉蘭)順義農民高某家的母豬丟失9個月后,被發現圈養在鄰村程某家。因程某得不到補償就不還豬,高某將其告上法院。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認定程某應無條件返還母豬。
去年4月,高某喂養的一頭母豬丟失。今年1月,高某發現丟失的母豬被鄰村程某拾得,并圈養在家中,高某當即要求程某返還母豬。程某提出,母豬是主動跟隨他回家的,且自己飼養了近一年,高某應該支付相應費用。高某不同意,先是報警處理,經派出所調解也沒有結果。高某于是將程某起訴到法院。
市二中院認為,拾得遺失物應返還失主,失主領取遺失物時,應向拾得人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但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程某拾得母豬后沒及時查找并通知失主領取,也沒將母豬送交有關部門。他的行為已構成侵占,應將母豬返還高某,且無權索要飼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