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案,一審判決跨區打疫苗致豬死亡的被告宋某支付原告張某2.2萬元。
宋某是村級動物防疫員,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上崗證,其防疫的責任村是官山鎮洋槐村。2008年3月31日,宋某經親戚介紹給官山鎮官山村的個體戶張某飼養的
生豬注射疫苗,之后不久,張某的生豬出現大面積不吃食并死亡。事后,張某找到宋某,約定由宋某給張某購買110頭生豬,但宋某沒按該協議履行。4月27日,雙方協商達成了還款協議,約定宋某于2008年5月27日前補償張某豬款2.2萬元,其后,被告宋某以自己的行為是職務為由沒有履行該協議,原告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宋某擅自給他人生豬防疫超出了工作的區域,屬于跨區作業,其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作為實施侵權行為人,宋某就生豬死亡賠償問題給張某出具了還款協議書,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該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認定有效,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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