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3名農民在薌城區、華安縣等地收購病死豬,再販賣到泉州等地牟利。
昨日,經薌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馬某、陳某、高某明被薌城區法院一審分別判刑一年三個月、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10萬元、3萬元。
據了解,今年1月開始至3月10日案發,馬某銷售病死豬達6萬元,高某銷售病死豬達1.8萬元,陳某銷售病死豬達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陳某、高某明知病死豬不符合衛生標準卻進行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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