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發生的“瘦肉精”豬肉集體中毒事件,造成包括一名孕婦在內250余人食物中毒。銷售這批豬肉的攤位經營者李某2007年因銷售有毒食品罪受到刑事處罰。事發后,從李某處批發豬肉供應給快餐社等單位和群眾的“二道販”樊某已對外賠付了49余萬元,并為此向李某及農產品批發市場追償。日前,市一中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李某需承擔上述損失,農產品市場則承擔連帶責任。
2006年9月13日前后,樊某從上海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內李某的攤位處購入了一批豬肉,隨后將這批豬肉供應給了一家快餐服務社等單位及部分群眾。2007年5月23日,李某被浦東新區法院以犯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6萬元。
“二道販”樊某也被浦東新區法院判令賠償快餐服務社等49萬余元。此后,樊某將李某和農產品市場的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已支付的賠償金49萬余元及經營損失費34萬余元。法院一審判決李某賠償樊某49萬余元;上海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將明知含“瘦肉精”的豬肉在上海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銷售,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他人經濟損失的責任。市場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