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法院最近審判了一起特殊的環境侵權糾紛案,并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王某立即停止在居民集中居住地從事生豬養殖,并將露天排放在養豬場河邊簡易糞池的豬糞清理干凈,同時賠償原告安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被告王某從事生豬養殖,其養豬場與原告的住宅前后僅一路之隔。被告家中養豬數百頭,每日產生的大量糞便被露天排放在養豬場河邊簡易糞池內,惡臭熏天,且滋生大量害蟲。夏天,被告王某在豬舍墻上安裝了數個大排風扇,將豬舍內污濁不堪的氣體不斷排出。這讓長期與養豬場比鄰而居的原告安某苦不堪言。原告曾多次向政府及環保部門投訴,政府部門也組織了多次調解,因被告置之不理,問題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處理。
2014年7月,安某訴至法院。審理中,如皋法院委托如皋市環境監測站對被告養豬場周圍的環境進行監測,監測結果為:對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摘錄)》中“居住區大氣中有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標準,該養豬場下風向居民敏感點硫化氫濃度超1.30倍,氨氣濃度超2.46倍;對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該養豬場下風向居民敏感點臭氣濃度超1.85倍。
如皋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王某在居民集中居住區域從事生豬養殖,露天排放的豬糞及養豬場散發的臭味,對原告及周圍的居民生產、生活帶來嚴重影響,侵害了安某及家人的身體健康權、休息安寧權,故王某應承擔侵權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在農村,生豬養殖是農民經濟收入的一大來源,但無序的養殖則會嚴重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環境和身心健康,所以在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的同時,應當統籌兼顧、合理規劃,避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而換取經濟利益的行為。作為養殖戶,更應當提前防范,防止因無序養殖造成環境破壞而引發官司,從而帶來更大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