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食品安全問題日益為廣大消費者所關注,不時發生的肉品安全問題自然成了全社會關注的一大熱點,政府面臨著嚴峻的肉品安全問題。為此,一些地方的政府出于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肉品安全角度的考慮,實行肉品銷售“品牌制”的管理模式。相對而言,肉品實行“品牌制”銷售后,使消費者能按照自己對“品牌肉”的信任程度有選擇地購買肉品,也有利于肉品“品牌”商提高品牌意識,加強對“品牌肉”安全、衛生質量方面的管理。總的來說實行肉品“品牌”銷售制度,有利于肉品安全性和衛生質量的提高,有其積極作用的一面。而問題的另一方面是隨著“品牌制”銷售的推出,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需要在運作過程中不斷地進行改進和提高,才能賦予“品牌肉”更強的生命力而為廣大消費者所自然接受,真正起到“品牌肉”所應有的品牌效應。筆者以為當前一些地方的“品牌肉”銷售模式中,以下幾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改進提高。
政府在推行“品牌肉”銷售工作中的角色錯位一些地方的政府為了提高肉品安全性,規定所有肉品一律憑“品牌”才能上市銷售,否則無法獲得在市場銷售的“準入”資格,而同樣經過政府定點的屠宰場屠宰,也經檢疫檢驗合格的“非品牌肉”被剝奪了銷售資格。此舉的初衷是為了將肉品的安全、衛生質量從總體上加以提高,其目的無可非議。但是肉品作為比較特殊的商品,其內在質量涉及從養殖到銷售的多個環節,其間管理模式也各不相同,所以其質量也就并非只要是“品牌肉”就會完全相同,客觀上各“品牌肉”之間也會存在質量差異,也曾有過品牌肉發生安全事故的事例。因此一律實行肉品“品牌”銷售制度并非等于肉品得到了安全保障。所以政府不應強制推行“品牌制”銷售,而是應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對飼養、收購、加工、銷售等各個環節加強安全性監控,同時對具有一定規模和經濟實力的龍頭企業,引導和扶持其進入品牌銷售的軌道,通過這樣的示范和比較,使消費者感覺到“品牌肉”的安全、放心而產生品牌效應,再吸引其他品牌的加入,以充分體現“品牌肉”的優勢效應。所以說“品牌肉”是以其安全、放心的優勢在市場競爭中逐步為廣大消費者接受,這樣才會有較強的生命力,而并非簡單地靠一個行政命令、一項強制措施就能解決得了的。
“品牌肉”供應商的操作不規范由于一些地方“品牌肉”銷售呈“一刀切”的辦法,即凡上市銷售的肉品必須是某一品牌,否則就不得上市銷售。因此銷售商紛紛冠以“某某品牌肉”的品牌名稱上市銷售,而其安全性僅靠政府有限的監督檢測手段,此時肉品的安全性是得不到根本保障的。肉品安全的關鍵不是冠以什么品牌,而是靠從飼養、收購、加工、銷售等環節的嚴密監控,肉品的品牌商應該有自己的養殖基地或者是
公司加農戶緊密型的合作社之類企業的養殖基地,要有安全的肉首先要有安全的豬。有些品牌商處于“無米之炊”狀態,沒有自己的養殖基地及固定的
生豬來源,依靠不固定的隨處收購獲得生豬來源。如同一批生豬分別由數個品牌商收購,則由誰收購的就被冠以誰的品牌肉,此時的品牌就談不上品牌特色和很難有安全保障可言。一些品牌商也沒有自己的直銷店和連鎖店,僅靠招聘散在的零售肉商到自己的旗下為其銷售品牌肉,“品牌肉”呈肉商掛靠品牌商的形式銷售。品牌商為盡量增加本品牌肉的銷售數量,在品牌商之間爭奪肉商,只要肉商能銷售本品牌肉的,就多多益善而良莠不分,此時品牌肉的安全和聲譽就如履薄冰而無法保障。品牌重在聲譽,聲譽重在質量,而安全為質量之首。因此品牌商應建立或擁有自己的養殖基地而做到生豬來源清晰,對肉品實行專賣店、連鎖店的方式經營,以確保安全為前提,逐步擴大規模,方能真正體現出品牌效應而最終獲得經濟效益。
肉商的無奈和違規現象由于一律實行“品牌制”銷售,從某個角度看似乎帶有壟斷的性質,所以每個肉商必須選擇一個品牌肉商掛靠經營,肉商的自由經營范圍縮小了,選擇經營肉品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從這個角度看,肉商是無奈的,在被動地選擇自己所經營的“品牌肉”。正因為如此,肉商的“品牌”意識是淡漠的,也不可能有積極主動維護“品牌肉”聲譽的意識。從實際情況看,有的肉商為利益所驅使,出現“掛羊頭賣狗肉”的現象,即:明的是經營“品牌肉”,暗地里將非品牌肉、未經檢疫的不合格肉及有害肉品混入 “品牌肉”中銷售而造成安全事故,除非查獲確鑿證據,否則肉商將責任一概推向“品牌肉”而產生極壞影響。同時,在發生肉品安全事故后,使得有關部門很難確認事故的責任者,甚為棘手,既無法對責任者給予應有的懲處,也無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建議品牌銷售不搞“一刀切”,而是在政府的引導下逐步推進,讓肉商在品牌與非品牌之間有自由選擇的余地,但此時必須明確所銷售的肉品安全應由“銷售環節”負責制,即參照一般商店銷售商品時的“誰銷售誰負責”的責任模式,這可能是改變目前品牌銷售中被動狀況的一項有效舉措。
消費者無所適從維權困難由于市場上全部是品牌肉銷售,消費者一般也不了解品牌肉的特色,也就無所適從很難選擇,品牌還未成為消費者心目中認可的商品,故只能作隨意性的選擇,這樣品牌的真正意義也就不大。推出“品牌肉”最重要的意義在于向消費者展示自己品牌的特色,包括對肉品的安全性作出承諾,品牌肉品的安全性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但目前一些地方品牌銷售制還存有不少問題,所以品牌肉也時有安全事故發生。消費者一旦權益受損,首先會投訴肉商,而肉商很自然會把責任推向“品牌商”,品牌商客觀上也很難確認是否本品牌的責任,就容易出現相互推諉的情況。使職能部門有時也難以確認責任,此時消費者的維權甚為困難。因此應該給予肉商充分的經營肉品選擇權,在此基礎上肉商必須對銷售的肉品負第一責任,即一旦消費者的權益受損,肉商首先承擔責任,使消費者受損的權益能及時、方便地獲得維護,以充分體現維護消費者權益為目的的宗旨。其次是肉商與品牌商之間區分責任,難以明確責任的,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不利于生產流通“一刀切”的品牌銷售模式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從生產到流通環節的暢通,與現今提倡的“產銷直接見面”的流通模式存有一定的距離。由于“一刀切”的品牌銷售制,導致非品牌肉類被拒之門外,即使是經政府定點屠宰場屠宰、經檢疫檢驗合格的肉品也不能銷售,導致原先一些專業養殖戶、養殖大戶的產銷直供模式被中斷,養殖戶如需繼續經營肉類,則須將生豬出售給品牌商,再向品牌商回購肉品,此舉既增加了流通環節,又減少了養殖戶的經濟收入,也失去了“產銷直接見面”的銷售優勢,不利于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政策的落實和施行。因此,政府可以對一些較好的銷售模式進行引導和提倡,而不是強制推出“一刀切”的銷售模式,特別是要繼續鼓勵和提倡產銷直供的經營模式,只要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應當允許存在多種銷售模式,通過市場運作,消費者自然會作出選擇,把肉品銷售模式的評判權交給消費者,由“上帝”評判分說,才是對待肉品銷售模式的一種應有的科學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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