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 GB50317-2000
條文說明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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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2將屠宰廠按小時屠宰量分為四級.其中Ⅰ,Ⅱ級屠宰車間所在廠多為大中型企業,按班屠宰量計為500頭以上(按小時屠宰量計,應大于每小時70頭,一班按7h計),這些企業中有的以生產熟肉制品為主,有的以生產冷卻肉和分割肉產品為主,有的以銷售鮮肉為主.Ⅲ級屠宰車間所在廠多為小型企業,按班屠宰量計為200~500頭,一般為縣以上屠宰廠,供應品種以銷售鮮肉為主.Ⅳ級屠宰車間所在廠幾乎全是鮮銷肉,班屠宰量在200頭以下。
本條采用小時屠宰量分級的原因:
(1)選用的設備是根據小時屠宰量計算的。
(2)一些屠宰廠往往只屠宰4h左右,小時屠宰量較大,若按班屠宰量計則與實際有出入。
(3)這種計算方法與國外相一致。
1.0.4本條是考慮到出口注冊廠的特殊性而編制的。
1.0.5本條規定了本規范與其他有關規范的關系。
屠宰與分割車間工程設計,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本規范外,還需同時執行相關的標準,規范。目前有關屠宰與衛生方面要求的標準和規范主要有:《生豬屠宰操作規程》(GB/T17236-1998),《畜類屠宰加工通用技術條件》(GB/T17237-1998),《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肉類加工廠衛生規范》(GB12694--90),《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及《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GB16548-1996)等。
2 術語
2.0.22清洗刷白機.由于各國使用語言的差異,對這臺機器有的稱為拋光和最終(清洗)機,也有的就稱為清洗機,為區別一般清洗機,本術語采用清洗刷白機,以表示燎毛后該機器的作用。
3 廠址選擇和總平面布置
3.1廠址選擇
3.1.1~3.1.3屠宰車間所在屠宰廠或肉聯廠的原料區,不可食用肉處理間及一些加工間,污水處理場等都散發有明顯異味并嚴重污染空氣的氣體,因此不得建于城市中心地帶,同時應避免其對城市水源及居住區的污染。
3.1.4根據環保部門要求,屠宰廠或肉聯廠的生產污水必須經過污水處理場處理后才能排放.選擇廠址時應注意廠外污水排放的設施,且距離不宜過遠,也是重要條件之一。
3.2 總平面布置
3.2.1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活豬,廢棄物等污染肉品,強調產品和人員出入口需單獨設置,因此規定廠區至少設兩個出入口。
3.2.3根據送審稿審定會上多數代表的意見,本條對屠宰,分割車間與廠內有關建(構)筑物的防護距離做了較大修改,不再規定防護距離的具體數值,僅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理由如下:
(1)原條文中防護距離的數值是參考60~70年代原蘇聯相關標準制定的,現已不符合我國當前經濟形勢的發展和節省用地的要求。
(2)原條文中規定的防護距離數值偏大,在許多地區都難以執行.另據調查,國外對肉類加工企業也無此類具體規定。
3.2.4今年來與國外肉類加工行業進行多次技術交流,均采用了國際上通用的肉類加工廠生產區內分為清潔區與非清潔區的概念.設計中兩區要明顯分開,屠宰車間內原料(活豬)從非清潔區開始屠宰加工,隨著生產流程逐步轉向清潔區。采取這種布置方式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肉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減少污染,達到產品衛生的目的。
3.3 環境衛生
3.3.2本條規定在廠區道路兩側及建筑四周空地應進行綠化,這對提高廠區空氣清潔度,改善環境衛生條件,盡可能多的增加綠化面積無疑是有益的。
3.3.4由于畜糞,廢棄物等也是屠宰廠或肉聯廠內較明顯的污染源,特提出此條,并做了相關的規定。
3.3.5為了防止運輸車輛的車輪將廠外污染物帶入廠內,所以規定車輛進廠時必須經過消毒池消毒。
3.3.6過去屠宰廠或肉聯廠的公共廁所一般都是旱廁,衛生條件很差,為了保障廠區衛生能得以改善,特制定本條規定。
4 建筑
4.1一般規定
4.1.1~4.1.9是為保證建筑設計能做到滿足肉品衛生的要求而規定的.這些規定與當前國外同類廠的要求與標準是基本一致的。
4.2宰前建筑設施
4.2.2趕車道坡度大于10%的規定是綜合各地趕豬道的情況,在原商業部設計院編寫的《商業冷藏庫設計技術規定》基礎上確定的.這次編寫規范時又對此作了調查和復核.因各地豬種不同,豬的爬坡能力也不一樣,具體設計時可根據當地情況適當加以調整。
4.2.5待宰間的容量按1.0~1.5倍班宰量計算,是根據我國屠宰有淡旺季生產的實際情況確定的。
我國養豬多為農民散養,旺季時收豬量超過正常班宰量,因此待宰間的面積不能按正常一個班的班宰量計算.每頭豬的占地面積(不包括待宰間內趕豬道)按0.6~0.8m2計算,是考慮到各地區因豬種不同而給出的一個范圍,便于設計時選用.本條是為了使宰殺前的豬只具有良好的待宰環境,從根本上保證肉制品的質量而制定的。
4.2.6隔離間的面積,根據近年實際情況看,各地差別較大,因此在本條中做出了具體規定。
4.2.7趕豬道兩側墻定為1m,是根據對多數廠的調查后確定的。
4.2.8為了使活豬宰前體表清潔,在進入屠宰車間前應通過沖淋去掉污物.由于各地豬源及飼養條件的差異,所以對沖淋時間不做規定.沖淋間的大小,是以沖淋后能保證屠宰的連續性,均勻性為前提設置的。
4.3急宰間,不可食用肉處理間
4.3.1~4.3.3是根據原《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SBJ02-89)的規定并考慮近年來國內部分企業在生產實踐及衛生要求上所必須具備的條件而修訂的.為與國外接軌,原車間名稱個別做了更改,但性質內容未變。
4.4屠宰車間
4.4.1將本條規定屠宰車間的面積大小與原商業部設計院編制的《商業冷藏庫設計技術規定》中提出的面積大小比較如下(見表1): [FS:PAGE]
表1 每頭豬占地面積(m2)
|
班宰量 |
2000頭及其以上 |
1000~2000 |
500~1000 |
200~500 |
|
本條規定 |
1.2~1.0 |
1.4~1.2 |
1.6~1.4 |
1.8~1.6 |
|
《技術規定》 |
1.2 |
1.2 |
1.2~1.4 |
------- |
從上表看出,班宰量在500~2000頭之間的屠宰車間每頭豬增加0.2m2.其原因是近年來根據國外獸醫專家建議,檢驗方法由分散檢驗改為同步檢驗或對號集中檢驗方法,增加了同步檢驗線,與此同時,將旋毛蟲檢驗室和疑病豬胴體間都安排在生產線附近.此外,為了避免交叉污染又增加了輸送設備,加寬了輸送通道,因此增加了車間的使用面積.經近年實踐和調查表明此表提供的數據是適用的。
4.4.2為了提高胴體發貨過程的環境衛生狀況,減少對肉品的污染,特此提出發貨間增設封閉站臺的措施。
胴體發貨間及副產品發貨間的面積是按發貨量來確定的,但由于各地情況不一,所以本條對其面積未做具體規定。
4.4.4國外屠宰車間多為單層建筑,在處理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非食用肉,內臟,廢棄物時,應將清潔的原料,半成品與能引起污染的物料分開,以保證加工產品質量.因此采用單層設計時,應注意安排好非清潔物料的流向。
國外屠宰車間一般采用大跨度,車間內很少有柱子,便于工藝設計布置.本條結合國內情況,提出柱距不宜小于6m(主要針對多層廠房),單層宜采用較大跨度。
層高應能滿足通風,采光,設備安裝,維修和生產的要求。
4.4.6由于電擊深度不夠或電擊后停留時間較長,部分豬只在宰殺放血后會蘇醒掙扎,造成血液飛濺至墻壁高處.所以,此段墻裙高度規定不應低于放血軌道的高度,目的是便于沖洗墻面血污,保持車間衛生。
4.4.10有些廠旋毛蟲檢驗室與旋毛蟲檢驗采樣處相距較遠,采集的肉樣不能及時進行檢驗并取得結果,待發現問題時,該胴體已與其他健康合格的胴體混在一起,易發生交叉污染.因此,本條規定檢驗室應靠近采樣處,在對號或同步檢驗完成前,旋毛蟲檢驗已出結果,這樣可避免交叉污染發生。
4.4.16燃料儲存間為單層建筑,靠車間外墻布置及對外設有出入口等都是為了防火和避免發生人身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燃料間防火要求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條文執行。
4.5 分割車間
4.5.3根據原商業部食品局組織編制的《分割肉,肉制品生產車間設計標準基本要求》和原商業部基建司編制的《關于建設分割肉車間和小包裝車間技術標準的若干規定》,結合我院多年承接分割車間工程設計的實際情況作了調查,認為前兩個文件中提出的設計技術標準和基本規定比較符合實際,但原規定的輔助面積和剔骨分割間面積都偏小,因此原行業規范中將原有標準中的車間面積適當增加:
班產5t分割肉(成品)車間面積增加60m2班產10t,20t分割肉(成品)車間面積各增加100m2。
近年來尚未發現不適之處,因此,決定維持原條文規定的指標.
4.5.5~4.5.9分割車間中各類需制冷房間的設計溫度是根據理論與實踐兩方面因素并參考國外標準,以保證達到肉質要求而確定的。
4.5.10對于分割剔骨間,包裝間是否應設吊頂,始終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主張設與不設其出發點都是為了保證車間內的清潔衛生.但從調查中發現,設有吊頂的車間由于受氣候,環境(車間濕度)以及車間溫度可能出現變化(暫時歇產,倒班)或其他原因,造成車間吊頂出現發霉或結露,反而達不到清潔之目的,因此規范修訂組認為不宜設吊頂.在本規范送審稿審定會上,部分代表提出,隨著冷分割工藝的采用,車間溫度降低到6~12℃之間,因此應對維護結構作隔熱處理,屋頂隔熱可采用吊頂方法解決,同時還具有清潔美觀的效果.隨著吊頂材料的更新,防霉的問題也會得到解決,只要加強管理,使用吊頂還是利大于弊,所以本規范改為宜設吊頂。
4.6 職工生活設施
4.6.1本條文中的《標準》系指《工業企業衛生標準》(TJ36)和《對外注冊肉聯廠衛生與工藝要求的暫行規定》。
4.6.3既然屠宰車間非清潔區與清潔區的生產線路已明確劃分開,因此其生產人員線路也應劃分開,以防止對產品的交叉污染。
4.6.4廁所本身的衛生條件和設施,直接關系到其所在生產企業的衛生狀況,對于食品加工企業來說更是如此,因此,對廁所作出相關規定是極其必要的.本規范第3.3.6條的規定也是出自同一目的。
5 屠宰與分割工藝
5.1 一般規定
5.1.1班宰能力按全年不少于250個工作日計算,過去是根據我國以收購農民散養豬為主的情況確定的,農民售豬有季節性,形成了生產淡旺季.現在雖然養豬場和養殖專業戶在全國已有一定的發展,正在改變收購生豬的淡旺季特點,但我國養豬業這些年來總是呈現波浪式起伏變化,均衡發展生產還未形成,所以規定應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確定。
5.1.4活豬宰殺后體內熱量不易散發,加速了臟器,特別是腸胃的腐敗過程,為保證肉品質量,應盡早剖腹取出內臟,盡快結束胴體加工過程,以保持肉品的新鮮程度.歐盟對肉類加工的衛生要求中也作了相應的規定.本條是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參照國外標準制定的。
5.1.5胴體采用懸掛方式運輸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肉品的衛生,懸掛胴體還易于熱量的散發,因此胴體的暫存和冷卻都采用懸掛方式。
5.2 致昏放血
5.2.1豬在運輸過程中由于使用了不正確的方法,使其神經緊張,受到了強刺激,造成電擊昏后屠宰放血不凈或產生PSE肉(滲水白肌肉)及DFD肉(肉表面干燥,色深暗).為此,對宰前豬的休息,趕豬及機械輸送都提出了要求。
5.2.3利用鹽水導電性能好的特點,保證電擊致昏的時間。
5.2.4國外豬宰殺放血采用先平躺放血1min,然后再懸掛放血的工藝,是為了防止豬在懸掛放血時蹬蹄抽動會造成部分肌肉淤血而設計的,對于保證肉品質量此方法是有效的,但相應會增加一些設備投資。
5.2.5本條規定是為了控制豬被電擊昏的程度,創造最佳放血條件而制定的。
5.2.6豬的大量放血是在最初的1~2min之內,2min之內放出的血量約占全部出血量的90%左右,以后為間斷出血和滴血,5min后滴血已經很少,所以放血時間按不少于5min來確定.
5.2.7豬屠宰放血3min后處于滴血狀態,所以按3min放血時間確定放血槽長度。
5.2.8本條是為豬屠體進入燙池或預剝皮輸送機時有一個清潔的體表面,盡量減少污染環節,所以要求設置洗豬機械,這點與國外先進的屠體工藝要求一致。[FS:PAGE]
5.3 浸燙脫毛加工
5.3.2運河燙池浸燙方法是國外70年代采用的設備,在浸燙過程中,豬屠體掛腳鏈不松開,被懸掛輸送機拖動在浸燙池中進行,完成浸燙后再提升至脫毛機前氣動落豬裝置處,整個浸燙過程無需人工操作。它適用于品種相同,體重較為一致的豬屠體依次浸燙,不同品種和體重的豬屠體浸燙要另行調整時間和水溫.國內已有廠家生產此種設備,Ⅰ,Ⅱ級屠宰車間使用較為適宜。
此設備另一優點是燙池上有密封蓋,保溫效果好,節能,同時減少生產中的霧氣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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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脫毛機型式有多種,各地都根據習慣選用設備,不作統一規定。
5.3.5目前國內多數廠在脫毛機脫毛后使用清水池.將豬屠體浸泡在清水池中進行修刮殘毛,可節省操作工體力。但由于在池中浸泡,池水對宰殺刀口附近的肉會造成污染,增加了胴體的修割量,減少了出肉率。所以在《對外注冊肉聯廠衛生與工藝基本要求的暫行規定》的說明中取消了清水池.但是使用刮毛輸送機或把豬屠體掛在軌道上刮毛,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勞動強度比在清水池中大,刮毛效果也不夠理想,但可避免豬屠體進一步受到污染.在權衡利弊后,本規范取消了可使用清水池的提法。
5.3.11預干燥機是為燎去豬屠體上未脫凈的豬毛而設置的前加工設備.它采用鞭狀橡膠或塑料條鞭打豬屠體,使其表面脫水,干燥,從而使燎毛設備節省能源消耗。
5.3.12燎毛爐是國外常用設備,過去由于該機國內不生產,且能源消耗大,增加了生產成本,所以都采用人工噴燈燎毛刮毛.隨著生產的發展,衛生要求的提高,已有國內廠家向國外訂貨,準備采用燎毛爐。使用燎毛爐燎毛可使豬屠體表面溫度增高,起到殺菌作用,也有利于豬屠體的表面清潔,有條件的Ⅰ,Ⅱ級屠宰車間可選用此種設備。
通過燎毛爐內的一段懸掛軌道因燎毛火焰的燒烤而溫度升高,通常在采用圓管軌道時內部有冷卻水流過對軌道進行冷卻。
根據防火規范的要求,燎毛爐使用的燃料要有單獨的存放房間。
5.3.13清洗刷白機與預干燥機,燎毛爐是一套去除豬屠體上殘毛的3臺設備,燎毛后的豬屠體在清洗刷白機上刷去豬屠體上的焦毛和進行表面清洗,完成體表面的最后加工.以上3臺設備為國外先進屠宰線必裝設備。
5.3.16豬屠體掛腳鏈在放血至浸燙(或剝皮)工位之間使用,摘下的腳鏈送回是為了循環使用。
5.4 剝皮加工
5.4.2如果線速度超過8m/min時,現有剝皮機剝皮速度將趕不上預剝皮的速度,使生產不協調,因此提出本條要求。
5.4.3轉掛臺的作用有二:一是接收剝皮后的豬屠體二是在轉掛臺的末端將剝皮后豬屠體穿上叉擋,掛在提升機上,送入剝皮后的軌道.所以轉掛臺的長度與二者有關.如果預剝皮輸送機上的豬屠體沿輸送機前進方向豬臀部在后面時,轉掛臺還要有一個使豬屠體轉向180°的作用,以便豬屠體的提升。
5.4.6立式剝皮機前后各留2m的手推懸掛軌道是為了剝皮的操作,靠人工預剝皮和剝完皮后推出剝皮機都需要留有手工操作位置。
5.5 胴體加工
5.5.1本條是按現行國家標準《生豬屠宰操作規程》的要求制定的.對于出口注冊廠,參照歐盟標準,采用在取心肝肺工序后立即進入胴體劈半工序,劈半后再進行獸醫檢驗,為的是能看清脊椎處有無病變,檢驗一次完成.但國內許多廠都使用橋式劈半電鋸,它不能放入同步檢驗線,所以在此情況下,國內獸醫檢驗分為初驗和復驗,采用先檢驗未劈半胴體,待劈半后再做胴體復驗。
5.5.2控制生產線上每分鐘均勻通過6頭豬屠體,主要是保證獸醫檢驗人員的必要檢驗時間和肉品質量.這個數據的采用,既能滿足檢驗的必要時間,又不影響生產的速度,以7h計算,一條生產線每班可屠宰2500頭豬.這個規定與歐盟規定的屠宰線上每分鐘屠宰4~6頭一致。
5.5.9本條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生豬屠宰操作規程》的要求而制定。
5.6 副產品加工
5.6.1副產品中的腸胃因包含內容物和糞便,必須在單獨的隔離間內進行加工,頭蹄尾加工時要浸燙脫毛,也必須單獨設置房間加工,而心肝肺則不同,健康豬打開胸膛時是無菌的,所以可在胴體加工間進行加工整理.為此本條對Ⅳ級屠宰車間作了此項規定,主要考慮到生產量小,無需再專門設房間加工,但為了避免交叉污染,加工位置應與胴體生產線隔開。
5.7 分割加工
5.7.1分割加工采用原料(胴體)先經冷卻再分割的加工工藝,目的是為了保證肉品質量,國外企業也規定先冷卻胴體再分割。
國內多數企業過去常采用原料先經預冷,再剔骨分割,最后冷卻分割產品的加工工藝。
5.7.2在分割車間內輸送胴體的線路一般比較短,負荷較輕,可采用無油潤滑鏈.本條提出的目的是防止鏈條滴油污染肉品。
5.7.5胴體接收分段通常有兩種方法,國內過去多采用立式分段法,這時要求采用轉掛線,通過立式鋸分段。臥式分段法近年來采用較多,這與國外先進分割工藝一致。
5.7.6分割剔骨加工在一級分割車間中,由于生產量大,要求使用輸送機來保證生產流水線的正常運行,同時也為食品衛生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二級分割車間加工量相對較小,使用不銹鋼工作臺也可滿足需要。
5.7.7因滑槽不能像屠宰車間那樣及時清洗,為了產品衛生特作本條規定。
5.8原料,產品的預冷,冷卻與凍結
5.8.1肉體中心溫度低于7℃可抑制細菌的繁殖,國外工藝也是這樣規定的。
5.8.2分段冷卻是為了節能和提高出肉率,并且工人操作條件也較好.缺點是控制細菌繁殖的條件放寬,增加了對肉品質量控制的危險性.當生產量小時,允許采用這種工藝。
5.8.3本條規定與國外先進標準一致。
5.8.4分割肉的凍結要在24h之內完成,在-23℃凍結間內必須采用鐵盒包裝,在凍結間內把肉凍好后,再進入包裝間把鐵盒換成紙箱包裝入庫,目的是提高肉品質量.由于我國大量的凍結間庫溫為-23℃,若裝紙盒后直接凍結,48h還達不到-15℃要求.歐洲國家凍結間溫度可達-40℃,36h肉溫可達-18℃,我國目前只有少數冷庫可達到這個水平,而且使用的是進口冷凍機組.考慮到國內實際情況,只提出凍肉的終了溫度,沒有對凍結時間做統一規定。
5.8.5副產品凍結時間要求比肉凍結時間要短,凍結后溫度要低,目的也是保證獲得好的質量.國外先進的標準要求副產品在12h內凍到-18℃,使用平板凍結器可達到這一要求.目前我國使用平板凍結器的廠家不普遍,結合我國情況,提出24h凍結達到-18℃是可行的,只是凍結間庫溫要達到-23℃以下才行,執行起來也應無問題.本條規定為的是與國外先進標準接軌。[FS:PAGE]
6 獸醫衛生和品質檢驗
6.0.6現在多數廠采用的是分散的檢驗的方法,它是將豬屠體中各部位由衛檢人員分別檢驗,檢驗過的部位(如內臟器官)即可與豬胴體分離進入后一工序加工,一旦后序檢驗部位發現疾病時,已離體部位就找不到了,這就失去了從整體上綜合判斷的作用和控制疫病擴散的可能。
統一編號的對照檢驗方法是將胴體和內臟編上相同號碼,內臟集中在專設檢驗臺處檢驗,發現疾病時,可按編號找到相應的胴體和內臟進行綜合判斷處理.由此可見,把分散的檢驗,改為相對集中的對照檢驗或內臟與胴體同步檢驗是采用了更為先進的檢驗方法,它對我國屠宰廠獸醫檢驗工作無疑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6.0.1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應對其生產企業的生產用水,生產加工的原料,半成品和產成品是否合格做出微生物,理化項目的法定檢驗.為承擔其職責和任務,應設置檢驗室.Ⅳ級屠宰車間可將采集的樣品送有關檢驗單位檢驗。
6.0.15旋毛蟲檢驗室的設置是根據《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確定的,它是法定檢驗項目,檢驗方法以鏡檢法為主.近年來國外采用了一種快速簡易檢驗旋毛蟲的方法,稱為消化法.采用此種檢驗方法有先決條件,即必須有連續三年旋毛蟲檢驗檢出率低于十萬分之一至五十萬分之一的記錄地區,才可使用消化法。
我國目前市場上以銷售熱鮮豬肉為主,為了把住檢驗關,應采用鏡檢法來做旋毛蟲檢驗。
7 給排水
7.1給水及熱水供應
7.1.1本條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對食品加工用水水質的要求而制定的。
7.1.2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商業部標準《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SBJ02-89)第6.1.4條規定:
屠宰車間每頭豬生產用水量按0.5~0.65m3計算.這次規范修訂時,我們對內貿系統屠宰加工企業實際生產用水量又進行了一次調查,從調查的資料來看,各企業實際用水量與原規范規定的數值相差不大。用水量調查見表2。
表2 屠宰車間用水量調查表
|
序號 |
單位名稱 |
用水量(m3/頭) |
備注 |
|
1 |
杭州肉聯廠 |
0.5 |
不包括分割車間 |
|
2 |
上海龍華肉聯廠 |
0.7 |
|
|
3 |
鄭州鄭榮食品集團 |
0.3~0.4 |
不包括分割車間,分割車間每天幾立方米即可 |
|
4 |
江蘇省貿易廳 |
0.4~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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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黑龍江生豬屠宰管理所 |
0.7~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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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湖南省食品總公司 |
0.45~0.5 |
|
|
7 |
浙江省食品公司 |
0.5 |
不包括分割車間 |
|
8 |
唐山貿易局 |
1 |
|
|
9 |
廣東省貿易委員會 |
0.2~0.5 |
|
|
10 |
山東省玉蓮縣肉聯廠 |
1 |
|
7.2 排水
7.2.1~7.2.3 屠宰加工生產過程中有較多的污水排出,污水中含有大量的血,油脂及其他雜物等,排污管主要排出胃內容物及糞便,為了滿足車間衛生要求,地面水應盡快排出且不應堵塞.根據各廠實際運行情況,屠宰車間設明溝(或淺明溝)較好,一方面污物能及時排放,另一方面清洗衛生方便。
分割車間采用專用地漏排水較好,地漏應帶有網筐,首先將污物攔阻于筐內,水從筐內流出排入下水管道,否則污物易堵塞下水管道.考慮到既使地面排水流暢,又不至使地面坡度過大,參照國外標準確定每個地漏的匯水面積為36m2。
7.2.4本條是根據屠宰工藝要求設置的。
7.2.6屠宰加工中腸胃內容物及糞便都流入室外截糞井,每日截糞井應出空,清洗,衛生條件較差。
所以本條規定對Ⅰ,Ⅱ級屠宰車間提出宜安裝輸送糞便裝置,將糞便送至廠內處理場,這樣可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污染。
7.2.11急宰間排出的污水和糞便須先經收集,沉淀和消毒處理,才準許排入廠內污水管網。
8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
8.0.1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屠宰車間應以自然通風為主,對于散發臭味多的加工間,如副產品腸胃加工間,每小時換氣次數不宜少于4次,如果達不到換氣要求,就應輔助以機械通風。
8.0.2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J19-87)(以下簡稱《暖通規范》)第4.1.7條制定。
8.0.3根據《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分割車間夏季空氣調節室內計算溫度應保持在15℃以下.目前國際上普遍采用冷分割工藝,室內溫度控制在10℃左右。
8.0.4本條根據《暖通規范》第5.1.10條制定。
8.0.5本條根據《暖通規范》第5.3.8條制定。
8.0.6本條根據《暖通規范》第2.1.1條和參考原商業部設計院編制的《商業冷藏庫設計技術規定》制定。
8.0.7本條參考原商業部設計院編制的《冷藏設計統一技術措施》中有關用汽量標準,根據近幾年我院作的肉聯廠設計和實際生產情況確定的用汽量指標.條文中數字是指以燙毛為主的屠宰車間,若以剝皮為主時,其用汽量酌情減少。
9 電氣
9.0.1屠宰與分割車間是肉聯廠或屠宰廠主要的用電負荷,為提高其供電可靠性以及便于車間獨立進行成本核算,因此采用專用回路供電。
9.0.2屠宰與分割車間屬多水潮濕場所,操作工人也大都帶水作業,因此規定此條內容,以提高用電安全。
9.0.3屠宰與分割車間屬多水潮濕場所,因此有此要求。
9.0.4在出現接地故障時,為降低車間內操作人員間接接觸電壓,以防止可能發生的人身間接電擊,因此車間內宜采用等電位聯接的保護措施。
9.0.5潮濕多水場所電氣設備選型的一般要求。
9.0.6為了提高安全用電水平的一般規定。
9.0.7經對國內部分大,中型屠宰與分割車間內照明照度的現場測試,生產線上操作位置處的照度一般為80~200 lx,檢驗位置處的照度一般為200~300 lx,分割剔骨操作臺面上的照度一般為180~240 lx.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92)對工作場所作業面上照度標準值的規定和國家商檢部門對肉品檢驗的照度規定,并參照國際上一些國家的現行照度標準,綜合考慮后制定本條。
9.0.8根據肉品衛生標準的要求及為提高用電安全而制定本條。
9.0.9分割車間屬清潔區,在電氣設計中應注意減少影響肉品衛生及車間美觀的因素。
9.0.10屠宰與分割車間屬多油脂場所,且在對設備及地面進行衛生沖洗時,會使用一些具有一定腐蝕性的物質(如堿等),因此應選用適宜的導線或電纜,以提高電氣線路的使用壽命。。[FS: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