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屠宰將受重罰
與以往的條例相比,新條例完善了三大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由國家財政予以適當補助;二是嚴格生豬定點屠宰設置管理。明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具體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等相關部門審查后報省商務主管部門確定,統一頒發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并向社會公布;三是加大了對違反“條例”活動的打擊力度,如未經定點擅自屠宰生豬的,最高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可設小型生豬屠宰場
按照新條例的規定,今后除農民自宰自食的生豬不受限制外,所有進入市場的生豬均將被納入監管范圍。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這意味著從今年8月開始,即便在農村地區,也必須設置生豬屠宰場點。
那么,這樣的規定會不會影響一些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人民的消費需求?對此商務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修訂時已經考慮到這些問題。加強生豬屠宰管理和方便群眾生活,二者不能對立起來。因此新條例專門增加一條規定: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