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屢禁不止,有抽檢率太低、多頭監管等原因,但最核心的問題還是在源頭。”針對“瘦肉精”屢禁不絕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副院長、教授鄭風田撰文指出,目前“瘦肉精”源頭屢禁不止的主因是,作為監管的農業部門生產與安全責任不分家,一身二職。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源頭監管由農業部門負責,而農業部門卻是一身兼二職,主職是保證生豬生產供給,副職是保證生豬質量安全。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生產與安全二者往往是矛盾的,添加“瘦肉精”的豬肉因為好賣可以促進當地生豬業的發展,如果打擊則會影響當地的生豬生產形勢。在這種背景下,往往會出現地方農業主管部門對養殖戶添加“瘦肉精”采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監管戰略,有時甚至與養殖戶合謀,通風報信。” 鄭風田說。
問責監管者
據河南省當地媒體不完全數據,受此次河南“瘦肉精”案件影響,僅在2011年3月16日至5月27日期間,焦作市轄區生豬日出欄量便減少2120.13頭,比往年下降49.76%。目前焦作市轄區生豬養殖戶收入損失已達1.61億元。
“地方監管者的袒護,短期看是促進了當地養殖業的發展,但從長期看,最終給當地帶來的卻是更大的傷害。”河南省農業大學一位研究養殖行業多年的教授告訴本報記者,如果地方政府監管部門能在剛發現養殖戶使用“瘦肉精”時就及時制止,劉襄等人就不會給焦作帶來如此嚴重的后果,更不會發生此后的“健美豬”大量流入市場。
從事基層行政執法工作多年的公務員梁江濤認為,“瘦肉精”泛濫的部分原因,跟整個養殖行業的檢測能力和監管能力被形形色色的“行業潛規則”羈絆有關。
“要從根本上解決"瘦肉精",政府必須祭出更加嚴厲和規范的追責細則,建立司法同期介入機制,嚴查監管瀆職失職。” 梁江濤說,否則,即使此次“瘦肉精”案件一審能夠圓滿結束,但當下捉襟見肘的設防仍然難敵目前整個食品安全的亂象叢生,更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瘦肉精”泛濫問題。
《中國青年報》評論員曹林同樣指出,雖然包括劉襄在內的“瘦肉精”生產者、經銷商確有大罪,但部分農業、畜牧業監管部門的不作為同樣應該追究,此次河南“瘦肉精”案,沁陽市柏香鎮動物防疫檢疫中心站工作人員王二團、楊哲、王利明等人被繩之以法,正是政府加強對監管部門“不作為”甚至“尋租”行為的處罰表現。
此前,新華社6月16日報道稱,同樣受“瘦肉精”事件影響,南京市檢察院已經將包括南京市建鄴區商務局商貿科科長王健、農辦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岳邦超等在內的4名相關公職人員以涉嫌玩忽職守罪批捕,并同時啟動針對“瘦肉精”事件背后瀆職犯罪問題的調查。
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于此前的3月28日下發《關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關職務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應將依法查辦國家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犯罪作為辦理職務犯罪的重點。
“針對此次“瘦肉精”案中監督者的追責應該可以復制,問責監管者也應該成為常態。”曹林說,繼續加強針對“瘦肉精”的監管環節追蹤,加大針對監管環節失誤的懲罰力度,才能最大可能降低“瘦肉精”的危害。
而與“行業潛規則”亂象叢生相對應的食品安全立法領域,迄今仍存在未補漏洞。
相比于西方發達國家對食品安全立法動輒幾十年的歷史,中國專門針對食品安全的立法,卻只能追溯到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而此前,則是通過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對食品行業進行規范。
而據這部歷史只有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盡管它對于食品安全問題的規范,已有所進步,但是,在其第九章“法律責任”中,在對違法企業做出懲罰措施規定同時,它并未對監管部門的懲罰責任作出規定。
而中國農業科學研究院教授蔣士強曾建議稱,目前中國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標準體系不僅滯后,還有些混亂。應當多花力氣,以食品毒理學研究這一個根本性問題為核心,構建完善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標準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