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記者近日從深圳市科工貿信委《深圳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上獲悉的,該辦法將自今年起實施五年。
根據該辦法,“屠宰前確認為國家規定的病害活豬、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及生豬產品”的三類情況,都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而除了使用國家明令禁止藥物飼料的生豬外,深圳市財政自今年起將對這些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予以資金補貼。
其中,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按90公斤折算一頭的標準折算成相應頭數;不足90公斤的,按折算后的比例補償,享受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
在具體處理病害豬時,已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
信息報送系統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無害化處理之前,應通知所在地區貿工局(光明新區、坪山新區經服局),開啟監控裝置和攝錄系統,記錄無害化處理過程,并通過系統報送相關信息。需送至深圳市衛生處理廠(清水河焚燒場)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進行無害化處理時,應由深圳市衛生處理廠(清水河焚燒場)現場監督無害化處理過程。
而未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信息報送系統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無害化處理之前,則應通知所在地區貿工局派人現場監督無害化處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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